近日,《菏澤市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暫行辦法》出臺,《辦法》規定,被省委、省政府、省紀委通報批評或省級主要媒體(大眾日報、齊魯晚報、山東電視臺)曝光的,每起事件扣5分;被國務院、中紀委或國家級媒體通報批評或國家級主要媒體(人民日報、中國紀檢監察報、中央電視臺)曝光的,每起事件扣10分。(6月13日《齊魯晚報》)
隨著信息化社會的不斷深入,掌握著眾多公共生活信息源的媒體,成了聯系群眾與政府、監督政府部門工作的重要力量。鑒于此,政府部門出臺一套與媒體監督、曝光相掛鉤的考核辦法,似乎并無不妥。但是,此《辦法》一經推出,卻為何招來漫天“板磚”,而鮮有理解的聲音?
筆者認為,當地政府部門出臺這樣一個《辦法》,本意是為了敦促各個部門履行好職責,避免引發與群眾間的矛盾沖突,減少“新聞性”事件的發生,進而不被曝光;但是,公眾已經形成了對地方政府部門應對輿論工作的“刻板印象”,因為有過拒絕媒體監督、逃避媒體監督的大量“前車之鑒”。“打記者”、“拘記者”的陰霾尚未散去,出臺一項以減少媒體曝光、避免媒體曝光為導向的考核辦法,很難讓人不往“防記者”上聯想。
再者,隨著媒體監督領域的不斷擴展,監督過程的不斷深入,地方政府面臨的考驗越來越嚴峻,某種意義上說,應付媒體、將負面信息“堵”住,比平時做好工作、避免出現可曝光案例要容易。再加上,并不是所有的“無冕之王”都能公正無私,這就使得應對媒體、“公關”媒體具有了可能性。
既有的負面印象,加上現實的可能性,致使“被曝光就扣分”的《辦法》一出臺,便引來眾多基于憂慮的批評、質疑。因此,“被曝光就扣分”要想取得預期效果,必須想辦法打消公眾的疑慮,讓其真正成為一個檢驗、核查的結果,而非一種負面的導向力量。
具體來說,當地政府部門要在日常工作中做好本職,讓媒體找不到可曝光的點;更重要的,要密切關注媒體曝光后的情況,一旦出現了問題,不能只是“罰分”了事,應該引導相關部門積極地解決問題。唯有此,才能發揮媒體監督的正面導向意義,而非將著力點只局限于“防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