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發布《關于規范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豆妗芬幎ǎ瑖覚C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
該公告由公安部會同中央綜治辦、國家發改委等8個部門共同制定?!豆妗诽崾?,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公民可積極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近日來,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多次就身份證的使用等方面做出說明或出臺文件。此前,公安部治安局相關負責人還就警察查驗身份證接受了新京報記者采訪。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旭認為,這恰恰體現了身份證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實踐表明,在身份證查驗等方面,現有制度和實踐仍不健全規范,一些極端事件時有發生,所以需要文件進行明確。此外,查驗身份證是警務部門街頭最常見的一種執法行為,如果不建立規范,很容易變得無序,也很容易引發沖突和爭議。
焦點1
國家機關不得擅自記錄身份證信息
【規定】
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當場核查居民身份證的人、證一致性,不得擅自記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
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復印、掃描居民身份證,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公民應當堅決抵制擅自復印、掃描居民身份證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解讀】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居民身份證法》也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在實際生活中,記錄身份證信息,復印、掃描居民身份證等行為屢有發生。對于《公告》規定中提到的“擅自”行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旭認為,可以從主觀動機和客觀手段兩方面進行判斷,“主觀方面動機和目的不正當,比如記錄身份證信息或復印身份證不是為了核實身份,而是為了泄私憤或者其他用途;客觀方面,對于很輕微的違法行為,沒有必要扣留身份證或對信息強行登記,在這種情況下扣留身份證或者登記信息,就是違反了執法中應遵循的比例原則?!?/p>
一旦實際中遇到這種問題,抵制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但抵制不是暴力對抗,可以尋求其他執法人員的幫助或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等?!?/p>
焦點2
不履行核查義務致利益受損將追責
【規定】
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居民身份證核查義務,嚴格落實人、證一致性核查責任。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公民應當自覺配合居民身份證核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解讀】
什么情況是不履行核查義務?
王旭告訴新京報記者,比如警察對身份證進行核查來自《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授權,當遇到相關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等5種情況時,應該查驗身份證,“這是公安機關維護公共安全很重要的措施,如果在這些情況下應該查驗而沒有查驗,導致危險發生或危害公共安全,這應該屬于不履行職責的表現?!?/p>
焦點3
冒用他人身份證將留下不良信用記錄
【規定】
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嚴格保密。
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人員“黑名單”制度,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個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庫,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必要限制,推動落實聯合懲戒機制。
【解讀】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居民身份證法》中對冒用他人身份證的行為已有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和條文對冒用他人身份證多重“加持”,在王旭看來“符合大的社會趨勢,也是治理手段的多元化?!?/p>
王旭告訴新京報記者:“《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是行政處罰,主要集中在財產罰、警告或拘留等層面,但是建立黑名單制度是一種聲譽罰,這相當于個人誠信平臺,并且可以信息共享鏈接到其他平臺,冒用者將會因為進入了黑名單而受到懲罰。在一個越來越強調誠信的社會里,黑名單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