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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住證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出臺:“暫住證”將升級為“居住證”
時間:2016-08-11 14:04:10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耿諾 

    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的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非京籍市民,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今日,《居住證暫行條例》正式發布,意味著“暫住證”將升級為“居住證”。

  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從“暫住證”到“居住證”的轉變,意味著北京對非京籍常住人口將從“管理”轉為多方位服務。

  如何申請:

  材料齊全當場受理15日內就發證

  據了解,在北京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之前,對于政策的制定已經醞釀了一年多。相關負責人說,國家《居住證暫行條例》里對居住證持證人在城市享有的權利、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要求,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而作為《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落地政策,“辦法”中要求,公安派出所或者由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需要當場受理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居住證申請材料。

  隨后,這些材料將匯集到區公安機關,再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等行政部門分別審核,申請人提交的居住時間和就業、住所、就學狀況的材料將一一“過篩”。

  從受理當天開始算起,15天內申請人就能領到《北京市居住證》。如果不符合條件的,也將由區公安機關通過受理申請的派出所或區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辦法”中還說明,因法定原因需要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限延長的,制發《北京市居住證》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能有啥用:

  給積分落戶“打底” 保障合法權益

  “辦法”中約定,《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更重要的是,作為必要條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領取居住證以后,符合本市積分落戶政策的,就可以參與積分落戶。

  文件中稱,本市按照國家要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其中內容顯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定期向社會公布《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本市按照統一規劃、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健全勞動就業、教育、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居住證等信息系統,為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

  相關負責人表示,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將保障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納入了法制化軌道,是積極推進以人為核心、新型城鎮化的一項重要舉措。

  這些基本公共服務包括什么呢?國務院條例和本市辦法對居住證權益的分類主要有三種——權利、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包括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而且還應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

  北京落實:

  便利服務已近“全齊”個性化服務貼心

  “目前,國家規定的各項權利、服務和便利規定已經得到了落實。”相關負責人細數道,目前北京市居住證的持證人在京可以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3項權利;享有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服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等6項基本公共服務。

  而在國家規定的7項便利中,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等5項均已經落實。而從今年7月1日起,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將啟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工作,北京目前也在推進。

  “這意味著,目前還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這一項便利,需要按照公安部統一部署調整現行政策后,本市再遵照執行。”相關負責人說,這也就意味著,7月1日以后,本市的這些便利服務已近“全齊”。

  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國家層面的大背景下,北京還制定并執行了一些個性化的細節服務內容。記者注意到,北京還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創造條件,擴大非京籍常住人口,也就是未來的居住證持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范圍。比如,老年人持證可以免費逛公園、免費乘坐公交車,遇到緊急特殊困難的人員可以享有臨時救助等服務。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0號

  《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已經2016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安順

  2016年5月17日
 

  第一條 為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地戶籍來京人員(以下簡稱來京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北京市居住證》、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居住證》是來京人員在京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通過積分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來京人員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需要證明居住事實的,應當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來京人員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應當核驗來京人員的《北京市居住證》。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來京人員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建立健全為《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將為《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保障《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相關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暫住登記和《北京市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北京市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和《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的服務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來京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報暫住登記。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應當為來京人員提供暫住登記服務。

  第七條 來京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一)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的;

  (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在京有穩定就業,是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在京有穩定住所,是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在京連續就讀,是指在本市中、小學取得學籍的就讀以及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并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

  第八條 申領《北京市居住證》的,應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實提供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居住時間證明包括來京人員的暫住登記信息、尚在有效期內的《暫住證》等能夠證明居住時間的材料;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科研機構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由市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等行政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北京市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為申領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監護、委托關系存在的證明。

  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收到《北京市居住證》申請材料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對更正后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當場受理;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經告知補正后拒絕補正的,不予受理。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出具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及時將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報區公安機關。

  區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等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其身份、居住時間、就業、住所、就讀等狀況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由區公安機關通過受理申請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發放《北京市居住證》;不符合條件的,由區公安機關通過受理申請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因法定原因需要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限延長的,制發《北京市居住證》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二條 《北京市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遺失的,《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因證件損壞難以辨認而換領新證的,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三條 《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居住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北京市居住證》實行年度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

  《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擬在京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提交能夠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申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北京市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北京市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五條 在申領、換領、補領《北京市居住證》以及辦理居住信息變更、簽注等手續過程中,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辦理程序,不予發放《北京市居住證》;已經發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證》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 《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公安機關應當注銷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證》: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記常住戶口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十七條 《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定期向社會公布《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市按照國家要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第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負責《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來京人員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北京市居住證》辦理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制度,做好對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承擔辦證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市按照統一規劃、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健全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居住證等信息系統,為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民政、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應當逐步使用現代化信息技術以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來京人員申報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北京市居住證》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制作。首次申領《北京市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北京市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北京市居住證》的申領、使用、管理等活動中有違反《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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