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的規定,辦理居住登記卡,只要提供在北京的固定住所證明,出示身份證件,并提供近期的照片即可。但近日卻有市民向記者反映,北京豐臺的一個派出所,要求辦理居住卡,必須先購買指定品牌的攝像頭。(2月28日中國廣播網)
辦理居住卡自然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譬如出示身份證件、有固定住所、提供近期照片等,但將此與攝像頭“掛鉤”,卻似乎有些“風馬牛不相及”。然而據報道,近日在北京某基層派出所,市民薛女士卻親身體驗了這一奇葩規定:要辦卡,先得買規定品牌的攝像頭,且須安裝到位。不過,媒體剛一曝光,此規定便悄然消失,頗有些來無蹤去無影的意味。
要說此規定來得完全無征兆,也不盡然。該派出所一名戶籍警對記者坦承,目前對轄區的出租房都建議裝探頭,屬于一種技術防范措施。如此看來,當地對出租房的這一“建議”,無疑是“辦居住卡先買攝像頭”規定的“前奏曲”,而眼下不過將“建議”變為了“強制”而已。
應該說,在公共場所安裝攝像頭,的確多多益善。但對作為私人住宅的出租房,卻不宜如此“推而廣之”。建議尚可,強制卻顯然于法無據。或許正是基于這點,誰都不愿擔此“惡”名:社區說是“派出所的要求”;派出所則稱之為“上面的規定”。而從當地公安分局有關“高度重視,已部署相關部門展開調查”的表態來看,卻又似并不知曉有此規定。
顯而易見,“辦卡先買攝像頭”的規定,屬于超越相關政策范疇的“橫生枝節”。事實上,不管是建議也好,要求也好,要讓所有出租房都安上攝像頭,實非易事。而當地派出所祭出此招,無非是借群眾辦卡之機,將這原本上不得臺面的奇葩規定強制“兌現”。說到底,這不單是一種懶政,更是明顯的行政亂作為。
盡管該規一經曝光即“壽終正寢”,但如此“來去自由”,卻值得人們深思:盡管國家早就對此亮出“紅燈”,但類似現象似乎并未絕跡。這就足以警示人們:對各類奇葩規定,除了令行禁止,更要發現一起,追責一起,而絕不能任其“來去自由”。非如此,就不能讓當事官員“長記性”。而一旦時過境遷,花樣翻新的奇葩規定照樣會再次“卷土重來”。
故而,對這起“短命”的“辦卡先買攝像頭”奇規,并不能就此了事,而應進一步查清其中的“來龍去脈”。譬如,誰是此奇葩規定的“始作俑者”?是“上級規定”,還是基層單位自行其是?要求群眾購買攝像頭,為何要指定網站及品牌?其中有無利益關聯?只有厘清疑問,抓住“要害”,進而追責“當事人”,并以此為鏡,下大力氣改進工作作風,增強依法行政的自覺性,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奇葩規定滋生的“土壤”。如此,各類奇葩規定“來去自由”的怪象,方有望不再重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