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文物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取消了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審批,規定“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澎湃新聞網10月31日)
據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對修正案草案的介紹:為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修正案草案將上述的文物保護措施審批由項目核準的前置審批,改為并聯審批。
在當前的改革語境里,不少“優化”方案都表現為“簡化”。政府在一些專業領域中收回不必要的主動管理,簡化行政動作,降低管理成本,行政焦點由“狠抓”轉移到“有備”。具體事業的主導權轉交給最專業的人,如此才能真正激發行業活力,真正推進發展。
上述修訂即是將“臺前”的審批程序,轉至“幕后”的備案要求。它減少了人力牽涉面,流程僅需行政人員掌握即可。如此進一步分工,使文物專業人員能專注于文物工作本身,使借物、辦展、科研等活動不被審批流程所牽制,文物辦展的制度成本得以降低。這也意味著,由于供給側的調整便利,社會公眾將有更多機會接觸到我國文保單位不輕易“拿出手”的文物珍寶。修訂文本顯然減少了審批、降低了門檻、營造了便利環境,正與“放管服”的精神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輕簡流程,不等于弱化監管。就算取消行政審批管理的事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還可以通過制定規范和標準、隨機抽查和日常巡查、建立負面清單制度和信用管理系統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文物保護法》在古跡方面的修訂,與上述文物方面略同。修改后,文物保護單位實施原址保護,審批不再作為建設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只需在項目開工前完成,與項目核準并聯辦理。
文物、古跡是不可替代的重要歷史文化資源,在刑法上也被視為重要的法益。對文物的法律保護,也不止于《文物保護法》。我國刑法自1997年修訂以來,對于涉文物類犯罪一直有著專門規定。此外,在走私、盜竊等犯罪的規定中亦涉及文物保護。
可見,刑法作為最嚴厲的保障措施,為文物古跡提供著底線式保護。如此一來,就構成了多層次的監管和保障,在立法層面已近完善。接下來,還須在司法和執法中落實好責任,以確保法律實施的良好效果。當然,最重要的力量是社會公眾。社會普遍認知的隱性力量巨大,公眾因為認識了解而尊重文物,懂得文物保護的重要意義。因此,除了文物立法、執法,還須做好普法,引導公眾識法守法,共同參與到文物保護的社會事業中來。
長遠來說,我們更進一步的追求應是充分利用資源,發揮好文物古跡等物質文化遺產的各方面價值,滿足百姓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文物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展現出簡化流程的動向,并著意增加“軟監管”的維度,把保護功能與文化宣示相結合,在法律的修訂和實施中互為加強,這對于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必有長遠的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