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蘇州高新區朗香小區業主樂開了花,小區業委會為業主發放紅包,606戶人家總共領到了24萬元。并且,還是由業委會成員挨家挨戶把這個大紅包送到居民手中。原來,小區業委會和物業簽訂了協議,從物業那里爭取到了小區的公共收益發放給各業主。
說是“物業給業主發紅包”,其實一點都不準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小區內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收益本就屬全體業主所有。就此而言,物業派發小區公共收益,絕不是發善心送福利,而只是在履行法定義務、維護業主權益而已。而這波照章辦事的“常規操作”卻引得無數圍觀者感慨,在“看看別人家的小區”的羨慕腔調中,大多數業主合法權利被空懸的尷尬現狀,又一次成為了輿論焦點。
對不少業主來說,所謂的小區公共收益一直是一種“沉沒的權利”:一方面,人們對這類“利益”缺乏主觀感知,有些甚至不知道它的存在;另一方面,就客觀條件來說,此類“權利”的實現也是障礙重重。蘇州朗香小區的業主,也是與物業談判、簽協議之后才爭取到了公共收益。現實情況是,全國大部分小區的業主并沒有形成這樣高度組織化的力量,就算一些小區有業委會,多半也沒有博弈能力,僅僅是“存在”而已。
小區公共收益要爭取之后才能變成業主收入,本就是件很詭異的事情。這也表明,作為小區公共收益受托代管方的物業公司,很大程度上已經成為這部分收益的掌控者與支配者。它們掌握著資源、運營著資源,并就相關收益的分配享有絕對話語權。現實局面是,小區物業常在而業委會不常有,這種存在結構缺陷的小區治理結構,注定了業主權利被虛置會成為常態。
正是為了修正這種力量對比的明顯失衡,許多城市都出臺了相關規定,來盡可能維護業主的公共收益權。比如說,一些城市要求,物業經營性收入應單獨列賬,要經第三方機構審計賬目,并定期公示;而還有一些城市則明確,小區公共收入必須統一放入專戶,只能專款專用,并倡導統一劃撥到“專項維修資金”。諸如此類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業主免受物業的利益侵占。
對于業主的公共收益權其實不缺上位法的賦權,缺的是強有力的地方性專門法規的保障,以及職能部門在一次次較真執法中確立相關范式。也許,在這種種努力之后,業主們終將不必爭取便可以享有小區的公共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