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63票贊成、1票反對、3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在隨后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新土地管理法從三個方面,改革了土地征收模式。
其一,新法首次明確界定了何為“公共利益”,“原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什么是公共利益?長期以來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特別是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所以導致了征收成為獲得土地的唯一途徑。這次我們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采用列舉的方式,對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國家征收權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因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況確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其二,新法首次明確了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樣一個規定就改變了過去我們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來確定土地補償,以年產值倍數法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做法,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土地年產值倍數法,另外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三項基礎上又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這樣就從法律上為被征地農民構建了一個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
其三,新法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來的批后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使被征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