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1月2日公布《民政部關于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到2022年,基本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實現養老機構自愿參與、評定程序規范、標準尺度一致、評定結果互認。
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滿意度調查等作為重要評價內容
按照要求,省級民政部門要在2020年啟動實施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細化具體標準和評定方法,確保2022年底前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各地在實施中不得將養老機構等級評定作為評比表彰項目。
意見指出,等級評定機會均等,養老機構可自愿申請。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養老機構列為限制參與評定的范圍。
評定組織要將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滿意度調查等作為重要社會評價內容。養老機構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提出復查申請,評定組織在復查中應當充分聽取養老機構的陳述,必要時可以重新進行評價。
評定結果互認上,地方已實施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制度的,要做好與國家標準及全國等級評定體系的銜接,遵循“內容只增不減、標準只升不降”。尚未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的地區,一律采用國家標準進行評定。
不得以評定為名插手養老機構運營 牟取非法利益
意見要求,民政部門將向社會全面公開評定標準、規則、過程、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評定過程中不得向養老機構收取費用。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將納入民政部門的日常監管范圍。意見要求,暢通監督舉報渠道。加強評定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監管,有效防控廉政風險。凡參與評定人員不得以評定名義和身份開展與評定無關的活動,不得以評定為名插手養老機構運營牟取非法利益。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在等級有效期內,評定組織應當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抽查。抽查達不到評定級別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低或者取消等級的處理;對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重大風險隱患被責令停業整頓的,應當取消評定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