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正的創新是基層自主選擇
長沙縣的市民下鄉試驗,顯然不是為了貫徹上級指示,落實上位規劃的行為,而是一項針對自身發展遇到的困境做出的自主創新。“我要做”還是“要我做”,其結果天壤之別。對于長沙縣委、縣政府來說,自主決策過程沒有外在的壓力,壓力完全來自內部,就是要全面地權衡利弊:在引導市民下鄉的同時不侵害村民利益;促進發展的同時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內……所有措施的制定都是尋求各方平衡的結果。也正因此,長沙縣充分尊重基層的自主性,尊重基層根據自身條件做出的選擇。市民下鄉的選址就是在開慧鎮征求了不同村的意見,在村組自愿的基礎上確定試點區域。試點開慧也是尊重了開慧鎮的意愿,與板倉一同獲得“100戶非轉農戶口指標”的還有區位條件類似的金井鎮,然而金井的區位有別于開慧,發展戰略是以“茶鄉小鎮”“鄉村都市”為目標,并不急于在市民下鄉上做出推進。因此這100個指標沒有即時釋放。隨著互聯網+有機農業、鄉村旅游和鄉村創客的聚集,未來金井也許會適時啟動,打出這100張牌,這就全看基層政府審時度勢的自主選擇。改革開放30多年來,沒有哪一件偉大的進步是貫徹落實上級指示做出來的,真正的創新一定是基層和民間的自主選擇。
2.一個行動勝過一打綱領
板倉試驗的結果是在開慧鎮出現了一群“鄉居的市民”。在城鄉經濟結構二元、管理制度二元的當下中國,這一打破城鄉二元結構的舉措可謂“石破天驚”:十七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政策雖屢屢提及“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然而各地實踐還都只是城市資本、技術、產業的下鄉,并沒有涉及城鎮化主體——“人”的下鄉。板倉小鎮市民下鄉以“100戶非轉農戶口指標”破局,為了使項目全程不逾現行法律法規的界限,長沙縣設置了一系列前置條件,將試驗限制在特定空間(314畝地)、特定范疇(僅限宅基地),以雙保險規避改革可能帶來的風險。仿佛是在一個高壓、恒溫、無菌的環境下得出的少量珍貴的試驗室成果。這一成果實現條件之復雜使其難以大面積推廣,但是成果本身——市民下鄉的實現,卻實實在在地讓人們看到了一個以往從未出現的社會現象:城市居民自主流動到鄉村,帶著資金、知識、建筑形式、生活方式來到鄉村,與原住村民相互依靠、相互幫助,改變著鄉村的人口結構,創造出鄉村新的社區形態,試想哪一篇論文可以將這樣真切的實驗成果做出全面的預測呢? 正所謂“一個行動勝過一打綱領”。
3.超前、大膽又謹慎的探索
板倉小鎮市民下鄉試點可謂謹慎、大膽又超前:“謹慎”表現在對改革特定空間與范疇的限定;“大膽”表現在“100戶非轉農戶口指標”的特批,放眼全國,尚無先例可循。其“超前”的表現也正在于此,長沙縣有條件實踐的事,國家的法律法規整體條件尚不允許,然而它代表了中國城鎮化必然的發展方向——鄉村不會永遠被城市索取,它或借助城市的擴張而發展,或引入城市的資源獨立發展。當他的一部分居民選擇在鄉村居住,并且將城市的資金、知識、生活方式甚至就業崗位帶到鄉村的時候,城鄉之間就實現了平等全面的互動。長沙縣的“先行先試”讓我們看到了:城郊鄉村在將城市資源整合進自身發展的過程中,產生了怎樣的可能;同時也讓我們看到了開拓者是怎樣披荊斬棘,艱苦卓絕,走下了這一著不無風險的大棋。
4.試驗才剛剛開始
在英、美等國家,公民無“農業”與“非農”的戶籍區別,所有國民享受公共服務的權利均等,“市民鄉居”早已成為普遍現象。在中國,這個趨勢亦將不可避免地到來,長沙縣為這個遲早要到來的未來預設了一個試驗室。
已經發現的問題包括:山區丘陵地帶的農村宅基地并不是整齊的格子,而是因山就勢,因水就形。本來就是“四荒地”,不值錢,宅基地可大可小,大小由之。在這樣的地方建設鄉居市民的居住區,居民宅院多占些路邊地角如何管理? 也有人提出疑義:鄉居市民不少按“5+2”方式下鄉居住,到了周一留下些垃圾回到城里,沒有給當地留下什么。
展望未來,鄉居市民們既是本地農村的社區成員,但又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同一個行政村,會有兩種不同的治理模式:一種是擁有集體經濟的村民自治;一種是住房產權私有、不存在集體經濟的居民自治加業主自治。前者由于是人民公社體制的遺產,未來將不斷深化改革;而后者會不會成為中國農村一種新型的社區組織形式呢? 還是簡單地變成一塊城市社會在鄉村的“飛地”。這種新型的農村社區會遇到哪些治理的問題呢? 鄉居的市民在公共服務、公眾參與方面會表現出與傳統城鄉社區哪些不同呢? 顯然,著眼于中國鄉村未來的人們,一定會關注這個剛剛拉開大幕的社會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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