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工業化、城鎮化步伐加快,農民工逐漸融入城市已成為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趨勢。應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把握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機遇,創新體制機制,在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中引導農民工有序融入城市。
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拓寬農民工就業渠道。我國產業結構正處于由“二三一”結構向“三二一”結構調整轉型階段,應抓住這一戰略機遇期,以產業結構調整升級促進就業容量增加。一是增強第二產業就業吸納力。發揮第二產業轉型升級的就業促進效應。如發展城市住宅業及相關工業,帶動就業崗位增加。二是提升第三產業就業容量。第三產業具有很強的就業吸納作用。目前,我國城市服務業已從一般的生活性服務業擴展到廣告、物流、金融、家政、旅游等現代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對擴大就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三是三次產業相互融合、協調發展可以為農民工進城就業創造新空間、提供新機會。
健全勞動力市場服務管理機制,增強農民工就業穩定性。穩定就業是農民工在城市生存的經濟保障,健全和完善的勞動力市場服務管理體系是農民工實現穩定就業的制度基礎。為此,應建立統籌城鄉勞動力就業的領導體制,促進城鄉間各項政策的制定與協調,實現城鄉勞動力市場的對接、互動與統一;加強勞動力市場基礎建設,健全組織機構與信息網絡體系,加強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隊伍建設,實現勞動力市場管理體制完善化、運行機制高效化、服務方式信息化、城鄉區域暢通化的服務新模式,保障農民工能夠及時獲取有效的就業信息;完善農民工就業培訓服務機制,建立市場主導、內容多樣、方式靈活、成本低廉、技術實用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不斷提高農民工技能素養,幫助農民工穩定就業。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民工融入城市的基本制度保障。應加快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對于具備轉戶條件的農民工,對其提供市民化社會保障,實現同城同待遇。對于尚不具備轉戶條件的農民工,一是擴大工傷、醫療、養老保險覆蓋面:對于自由擇業的農民工,依據其繳費能力,通過個人賬戶積累,鼓勵年輕農民工加入當地社會養老保險;對于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建立“政府+企業+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二是將農民工納入城鎮居民失業登記的統計范圍,為未能實現就業的農民工辦理失業保險。三是根據農民工居住年限、工作穩定性、收入及住房狀況等條件,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納入城市最低保障覆蓋范圍。四是加大對農民工及其子女在教育、公共衛生和保障性住房方面的供給力度。
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市承載能力。幫助農民工融入城市,需要加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提高城市承載能力。一是加大政府對公共基礎設施尤其是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保障農民工進入城市生活和定居的基本需求。二是創新基礎設施投資方式、運作形式、管理模式,構建“政府+民間資本”等多元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三是立足實際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經濟較發達城市應以提高基礎設施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為主要目標,提升基礎設施的現代化水平;小城鎮則應以提高規模經濟效益為目標,提高經濟和人口聚集能力。
加快構建財政專項轉移支付機制,解決跨省流動農民工融入城市問題。一是在現有投入基礎上,加大中央財政的支持力度,緩解農民工集中區地方財政壓力。二是明確財政轉移支付的重點領域。中央政府應重點加強農民工流入集中地區的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子女義務教育、就業扶持、住房保障補助和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的建設。三是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工作機制。把農民工公共服務開支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確保經費來源的穩定,同時劃分各級政府在農民工基本公共服務中的事權,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支出責任。四是將“農民工滿意”納入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績效評價體系,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創新城市治理模式,為農民工融入城市創造良好的社會條件。提高農民工群體對城市公共事務的參與度,使他們在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享有更多的發言權和責任。一是完善農民工參與選舉機制,適當降低農民工參加選舉的進城年限,調動其參與選舉的積極性。二是構建以社區為依托的農民工服務和管理平臺,幫助農民工盡快適應城市生活。三是建立健全農民工維權機制。建立政府與農民工的溝通與協商機制,鼓勵社會組織面向農民工提供公共服務,或建立農民工自助性組織,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高其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