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農民房屋拆遷的補償,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和補助水平,已經不能適應農村發展的實際和農民生活的需求,迫切需要就集體土地征收征用進行新的立法。去年8月,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透露,該部正在起草《集體土地征收征用條例》,并開展征地制度改革試點。結合溫總理在文章中提出的要求,可以相信,目前已進入起草階段的《集體土地征收征用條例》,至遲明年3月前將正式出臺實施。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征用立法,首先需要解決一個觀念性和原則性的問題,即如何衡量農民在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定位。具體而言,在集體土地征收征用的過程中,對于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這兩項財產性權利,主要是一個公平補償的問題,要保證土地征收征用之后農民的生活水平,與之前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所保障的生活水平相當。在這個環節上,農民不指望通過補償“賺錢”,但也不能接受因補償太少而“賠本”。
對于農民的集體收益分配權,就不再是公平補償的問題,而是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問題,是國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集體土地的增值收益如何分配,應當由集體土地的價值貢獻來決定――在集體土地非農化和城鎮化過程中,政府主要貢獻的是管理權、規劃權和征收權,社會主要貢獻的是經濟發展帶來的外部收益,農民主要貢獻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農地發展權,集體土地增值收益應當在政府、社會和農民三者之間進行合理分配。近年來,不少地方的集體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嚴重失衡,農民所得份額普遍偏低,有的甚至“顆粒無收”,在這個環節上的財產權利嚴重受損。鑒于此,集體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必須保證農民的應有份額,如溫總理所言,“有必要、也有條件大幅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明確了農民在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定位,在制定《集體土地征收征用條例》時,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特別要廣泛征求農民群體的意見。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時,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取得了積極的效果,《集體土地征收征用條例》公開征求意見,應當借鑒前者的經驗和做法,同時考慮農民群體提出意見、表達訴求的特點,采取更多樣、有效的手段和方法,保障農民在這一重大立法活動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使最終出臺的《集體土地征收征用條例》能夠充分體現農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