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一:
簽署空白合同
案例:劉某就勞動報酬問題起訴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提交了一份書面勞動合同,記載了每月2500元的工資標準,二年六個月的固定期限,而劉某在訴訟過程中堅稱,該份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事后在僅有雙方簽字蓋章的空白勞動合同上補填內容。雖然法官最終采信了勞動者提交的相關證據,但是其中的違法現象值得我們深思。
法官提示: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限、工資標準、合同后附的續訂書部分是最容易被倒簽、補填的內容。用人單位往往采取空白合同簽字、簽字后隱匿勞動者應當持有的勞動合同文本等方式,侵害勞動者權利。
勞動者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前,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尤其重視格式化勞動合同中需要特別約定的空白填寫內容,不在有空白格的勞動合同上簽字。同時,自己應保留一份勞動合同原件。
陷阱二:
侵犯女職工法定權利
案例:付某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1年。合同約定:付某承諾,入職1年內不結婚、懷孕,否則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一切責任由付某承擔。付某于合同期限內懷孕并生育一女。付某以掛號信形式向公司請假,甲公司不允許,并以付某無故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判決,甲公司應按照本市最低工資80%的標準向付某支付懷孕、生育期間的病假工資。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五種行為嚴重侵害“三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女職工合法的勞動權益:一是制定不合理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系。二是以保護“三期”女職工為由,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變相給女職工降職降薪。三是降低繳納保費基數。四是將流動人口排除在享受生育保險范圍之外。五是以女職工請病假沖抵年休假。上述這些做法,嚴重侵犯了女職工合法權益。
法官建議,加大對用人單位執行保護女職工權益相關法律規定的檢查和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明確法律責任,強化救濟措施,為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提供完備的法律支持。同時,女職工也要及時了解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