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網訊(記者饒俊華 通訊員石水英)丈夫住院切除腫瘤后,卻喪失了性功能,妻子認為是醫生失誤導致夫妻失去幸福,遂訴至法院要求精神賠償12萬元。7月31日,記者從高新區(新市區)人民法院獲悉,這場歷經六年的官司終于有了結果:法院判決醫院承擔40%責任,賠償患者4.8萬元。
在起訴書中,患者妻子劉麗以健全人因醫療失誤導致婚姻生活缺憾為由,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據法院調查,2002年7月8日,劉麗的丈夫吳某因糖尿病入住首府某醫院分泌科,在救治的過程中出現腰腿疼痛,醫生考慮可能有胚胎類腫瘤及神經源性腫瘤,于7月30日轉至骨二科。
同年8月6日,醫生向劉麗告知“椎管內腫瘤摘除手術”存在的風險,并經劉麗簽字同意,次日對其丈夫實施了手術。手術很成功,兩個月后吳某出院。
之后,吳某出現了雙下肢酸脹、麻木、排尿不暢等癥狀,夫妻倆認為是醫院治療出現了問題。
針對醫院是否在醫治吳某時存在醫療事故,烏魯木齊市醫學會鑒定的結論為“診斷明確、治療合理、有明確的手術適應癥,在整個醫療活動中,無違法、違規事實”。
劉麗對鑒定結果不服,要求重新鑒定。后經自治區醫學會鑒定為“病人的現狀與自身疾病有關,與醫院的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醫院對吳某的現有狀況不承擔責任”。
兩次醫學鑒定都否認醫院有過錯,劉麗依然堅定地認為醫院有責任,于是提起訴訟,要求再次鑒定。
2005年12月26日,高新區(新市區)法院就醫療損害結果與醫療方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及差錯、二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問題,指定了北京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此次鑒定結論為“院方對患者的病情診斷正確、治療措施得當,但在手術過程中未完全履行告知本人的義務,使患者本人喪失了自由選擇治療方式的權利,鑒定患者為二級傷殘”。
2006年9月,劉麗以“醫院治療過程導致其丈夫喪失性功能”為由,提出賠償精神損失12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醫院在手術過程中未完全履行告知本人的義務,使患者喪失了自由選擇治療方式的權利,判決醫院賠償劉麗提出的12萬元精神損失,醫院不服上訴。2009年7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醫院按照患者損失的40%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均不服判決,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2011年12月,該案被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發回重審。
高新區(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性權利是自然人健康權的一個方面,吳某屬于二級傷殘,在客觀上嚴重影響其與妻子正常的性生活,使其不能履行夫妻義務;由于診治患者的疾病有一定的風險,院方在術前已經向患者家屬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患者家屬應該對術后可能出現的后果有預見性,因此雙方都應承擔一定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醫院按患者損失的40%承擔相應責任,即賠償吳某4.8萬元,但不支持其精神損失賠償。
(因涉及個人隱私,案件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