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該項目工程于2010年4月20日開工建設,于2011年10月底完工。富縣介紹說,工程從開挖、砌石、回填、鋪設各環節嚴格把關,由于道路設計線型需改動河道,使得路段中部位于原河床上,回填均為高填土方,由于高填土方,2011年縣里未安排該路路面工程,待路基沉降到位后再實施路面鋪設,但車輛通行,塵土飛揚,應居民建議,2011年5月實施路面工程,出現裂縫的路面主要在原主河道內,地質結構不穩定又是高填土方,針對問題,富縣已責令施工企業整改。
對于道路工程竣工驗收問題,富縣回應稱:根據《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細則》(交公路發【2010】65)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公路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條件是:通車試運營2年以上”,在此期間,對公路質量作出評定。“2年之內屬于責任缺陷期,發現問題,根據責任具體內容及時整改,2年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該項目工程2011年試通車至今還未到2年時間,所以還未進行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