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將進入政府立法計劃
“暫住證要改為居住證是已經確定了的,按照我們的工作日程,明年就要進入政府立法的計劃,因為現行的一些政府規章里面還有涉及暫住證的條文,這都要統一考慮。”苗林說,“單純地換發證件是比較容易的事情,但附加什么樣的服務功能,這還在進行調研。”
此前,在深圳、浙江等地已將暫住證改為居住證,持有居住證的流動人口也能享受到一些與戶籍居民同等的待遇。
■在新城將探索居住證管理模式
據市有關部門透露,北京將借鑒上海、深圳、嘉興等地的經驗,在進行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在新城積極探索居住證管理模式,將新城的戶籍人口以及流動人口全部納入管理與服務范圍,實現流動人口管理的信息化、法制化與規范化。
北京社科院社會學所所長馮曉英分析說,在北京市存在大量人戶分離的情況下,戶籍人口和流動人口都應該辦理居住證,實行居住地管理,以居住地居民而不是戶籍居民作為公共服務和管理對象,這樣有便于政府及時掌握人口變動信息,為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配置基礎設施和勞動力資源等行政管理提供動態資料。
■享受“同城待遇”是努力方向
“北京將暫住證改為居住證是需要很大的勇氣的。”戶籍研究專家、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說,深圳的情況很特殊,因為深圳多數常住人口是非戶籍居民,而北京因為醫療、教育等方面集中了大量優質資源,如果居住證持有者能享受比暫住證更多的優惠待遇,可能會吸引很多人到北京來,這就需要大量的財力和人力的投入。胡星斗說,暫住證是短暫居住的一種證明,持有者幾乎沒有什么權利,而居住證的概念不一樣,體現了責任與權利的對等,賦予了持有者與戶籍居民享有同等“同城待遇”的意義。
事件反饋:觀點不一
■反應 :與公共服務掛鉤才有意義 本市對外地來京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暫住證》制度。年滿16周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一個月的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劉先生是北京戶口,其妻是外地戶口,在京居住多年也未辦暫住證,后因買房需要才辦理了暫住證。他說,不知道暫住證的意義,跟什么都不掛鉤,醫療、工作什么都不用,除買房用了一次外再沒用過,像是走形式。未來代替暫住證的居住證如果跟社保、醫療之類的公共服務掛鉤才有意義。
■觀點 :“暫住”變“居住”是對身份的認同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北京大學老齡健康與家庭研究中心副主任、市政協委員陸杰華認為,從“暫住”到“居住”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這個稱謂上的簡單變化,體現出北京對于外來人口身份的肯定和認同,是“很大的進步”。
深度思考:拷問文明社會的權利觀
■制度變革涉及人口紅利
不僅是北京,全國好多地方的暫住證已經退出歷史舞臺,代之以新型居住證。從“暫住”到“居住”雖只一字之差,但是承載了流動人口的家園渴望。筆者注意到,對居住證制度改革,有人叫好,也引發了“換湯不換藥”、“新瓶裝老酒”的質疑。從暫住證到居住證,到底能給流動人口帶來多少政策紅利呢?
■問題關鍵在于權利平等
毋庸置疑,居住證取代暫住證,體現出政府對流動人口權利的重視,具有進步意義。但是,以筆者的理解,居住證除了管理更加人性化,方便城市管理流動人口以外,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的具體待遇也應該體現出來。北京市綜治辦副主任對流動人口真正關心的就業、教育、住房、養老等核心權利并沒有作出解釋。因此,居住證比暫住證好在哪里,我說不出個子丑寅卯來。
其實,居住證取代暫住證,只是政府轉變了流動人口的管理方式而已。并非問題的關鍵。問題的關鍵應該在于城市是否給流動人口平等賦權,流動人口與當地居民能否共享發展與改革的成果。流動人口不就是打工者嗎?他們真正需要的是權利平等,而不是居住證制度。如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利得到維護,不需要這證那證,一張身份證就可以證明身份,行使權利。即使相關制度給居住證附加了若干好處。制度還是要靠人去執行,流動人口的權利關鍵在落實。在我看來,居住證制度只是重視流動人口權利的起點,并非激活流動人口權利的破冰之響。
■城鄉二元結構如何打破 戶口是突破口
當然,在城鄉二元結構、戶口附加值與公眾身份情結尚未根本改變,戶口尚不能自由遷徙的現實面前,指望一紙居住證讓流動人口與當地居民平起平坐過于理想化(在首都北京尤其如此)。要從根本上解決流動人口的權利問題,離不開政府為他們撐起更大的權益保護傘。也期待徹底打破身份界限,剝離戶口附加值,建設公民社會。
■我們期待權利得到真正激活正如長期調研流動人口問題的安徽省社科院專家王開玉所言,“城市化不僅指農村人口從形式上轉化為城市人口,更深刻的內涵是指生存條件、生活條件和生活質量的城市化。城市從心態上接納他們”。如果城鄉二元化結構被徹底打破,每一個公民都被納入權利保障視野,一張身份證證明身份,權利通行全國。根本不用居住證替換暫住證,流動人口也會退出歷史舞臺。
外地經驗值得借鑒
■外地經驗:深圳去年辦居住證
深圳市自2008年8月1日起實行《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
該《辦法》規定,在深圳市內居住30日以上、已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申辦居住證。已滿16周歲并符合在深圳從業、擁有房產、有相應的技術或資金從事藝術創作等條件之一的便可發給《深圳市居住證》,有效期10年,功能包括房屋租賃、勞動社保、計劃生育、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內容。
取得居住證后,可以享受就業服務、市級任職資格評定、子女享受基礎疫苗免費接種、乘車優待、出入港澳的商務出境手續、車輛入戶、子女就學等有關權益。
居住證涵蓋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個人相片、公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和現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等信息,還有政治面貌、從業狀況、社會保險、婚姻狀況、計劃生育狀況、子女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和出生日期)、誠信或者違法行為記錄、聯系方式等。
新聞背景:暫住證的變遷
■暫住證還有哪些用途據不完全的統計,流動人口在北京購買住房、購買汽車時需要使用暫住證;在北京人才中心建立社會檔案,需提交暫住證;報名考試,諸如司法考試、考駕照時也要用到暫住證。此外,非京籍人士在京應邀、因公赴臺或辦理商務赴港澳臺通行證時要向公安機關的出入境部門出示暫住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的規定,流動人口在工傷事故、醫療事故和交通事故案件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的計算中,也需要提交暫住證,才能以北京的生活標準獲得賠償。
雖然暫住證在很多方面與生活息息相關,甚至會出現沒有暫住證“同命不同價”的現象。但是流動人口在派出所辦理暫住證時,并沒有得到明確告知,在什么情況下需要使用暫住證,往往是流動人口在辦理某項事宜時才被告知需要提交暫住證。
■北京暫住證制度的變遷第一階段北京市實施暫住證制度始于1986年。1985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頒發了《關于暫住人口戶口管理的規定》,要求凡從本市行政區域以外來京暫住人員,均應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十六周歲以上(含十六歲)暫住期擬超過三個月的,必須申領《暫住證》。這項規定于1986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第二階段1995年7月1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本市對務工經商人員嚴格執行《暫住證》制度。如外來務工經商人員未取得《暫住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營業執照等。
第三階段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了《北京市外來人口戶籍管理規定》,加重了對外務工經商人員不辦理暫住證的處罰規定。
第四階段2001年6月10日,有關部門對北京市的暫住證進行了改革,取消收費并將分為ABC三個等級,針對年滿16周歲、擬在京暫住一個月以上或從事務工經商活動的人員,有效期均為一年。A證發給來京三年以上、暫住就業正當合法、無違法犯罪問題的外地來京人員;B證是符合上述后兩個條件,來京時間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來京時間不足一年但符合辦證條件的,發給C證。
第五階段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廢止《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決議。暫住證不再成為外地人在北京經商務工的“通行證”了。但是,外地人在北京居住要辦理暫住證的規定,并沒有因此而廢止。
今年1月開始,北京市公安機關對本市流動人口比照戶籍人口實行趨同化管理,辦理暫住證實行自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