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國家法治建設的本體、價值與路徑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重新審視30多年來我國立法取得的巨大成就,既要充分肯定成績又要理性地看待不足和缺失。法律體系形成后我國法治建設的最大訴求是,盡快消除法律體系形成前快速建構的法律規范與急速轉型的社會生活之間存在的規范效力與生活接納之間的緊張狀態,使法律更加契合我國實際國情,更為有機地融入我國民眾的日常社會生活。因此,法律體系形成后國家的立法任務不是減輕了,而是基于這一時代變化為其賦予了更多的責任。
通過質量優化方案增強法律的科學性和適應性。隨著經濟社會的深入發展,現行法律中的一些規定可能難以適應新的形勢要求,甚至可能阻礙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及時修改完善。因此,應通過制定法律質量優化方案,對當時制定得比較原則的一些法律,隨著人們認識的不斷深化和經驗的不斷積累,可將其修改得更加具體和明確。對不同時期制定的法律因其調整的社會關系可能相同或相近,需要在通盤研究的基礎上對這些法律進行整合。通過開展立法后評估或立法跟蹤問效等多種方式,對法律制度的科學性、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法律執行的有效性等作出客觀評價,為修改完善法律、改進立法工作提供重要依據。
實現從經濟立法向民生立法的轉型。長期以來,我國的立法過分關注經濟發展,強調一切立法都要服從經濟建設大局,生態環境、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社會管理創新等方面的民生立法始終未得到足夠的重視,結果導致經濟、生態、社會發展的嚴重失衡。今后應盡可能多關注資源、環境、社會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實現從過去的經濟立法向民生立法轉型,恰當處理經濟立法與民生立法的平衡關系,實現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和諧發展,讓人民從立法中獲益,讓人民共享經濟發展成果,不斷提升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數。
立法中應更加尊重社會主體在公共事務管理中的主體地位。一要淡化管理觀念,強化治理理念。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事項,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行政機關一般不要介入。對確實需要由行政機關管理的事項,行政機關要善于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作共事。在設定行政機關權力的同時,要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要的權利,給它們實現自我管理留下必要的空間,支持、鼓勵、指導它們自主實現公共事務管理目標。二要創新社會管理方式,更多地運用間接、選擇、協商的方式,形成權力和權利之間的良性互動。在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時,要盡可能明確權利的實現方式和途徑。
從注重法律的制定轉向注重法律的解釋。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相對穩定性,只有經過解釋,法律才能成為具體行為的規范標準,才能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才能使其內容更加充實、豐富和富有時代氣息。所以,法律解釋是一個既可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同時又孕育著法的發展的特殊機制。法律越發達越需要法律解釋;而法律解釋越發達,法律的科學性也就越強,法律的生命力也就越旺盛。因此,我們要高度重視法律解釋工作,并恰當地處理好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三者之間的關系,使其在一個科學合理的限度內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解釋功能,為國家法制統一實施奠定堅實的基礎。
全面審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我國立法定位的科學調整問題,有助于立法者把握立法重點,明確立法方向,有助于國家從全新的背景和視野出發去謀劃未來的立法戰略問題,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永葆本色、創新實踐、興旺發達提供良好的立法保障。
(李玉璧 作者系西北師范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