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廣州11月27日電(記者 楊洪)“對因見義勇為犧牲者,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發給100萬元撫恤獎金;對因見義勇為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次性發給80萬元撫恤獎金。”在今天召開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全體會議上,備受社會關注的《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請大會審議,其中一些亮點再引熱議。
見義勇為人員獎勵額度翻番
在二審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犧牲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的獎金過低,主張提高獎勵額度,以進一步鼓勵公民見義勇為行為。這個意見得到大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贊同。本次草案修改二稿作出規定:“見義勇為傷亡人員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撫恤補助規定的相應待遇外,由省人民政府頒發一次性撫恤獎金:(一)犧牲的,頒發一百萬元的撫恤獎金;(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八十萬元的撫恤獎金;(三)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六十萬元的撫恤獎金;(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四十萬元的撫恤獎金。”
而上一稿規定,見義勇為犧牲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三十萬元、行為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十五萬元以上撫恤獎金。
同時,為統一標準,從嚴把關,使撫恤獎金的發放更具可操作性,草案修改二稿建議由省人民政府評定委員會對享受該撫恤獎金的見義勇為人員進行確認,并由省人民政府發放撫恤獎金。發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每年應設見義勇為專項經費
為明確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的用途,草案修改二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用于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救治、撫恤、表彰、獎勵、生活困難資助、康復治療補助以及經濟補償等,并制定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辦法?!?/p>
本次修改稿還從實際出發,對上一稿中的一些“硬性”作法作了更合情理的修改。比如,原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及時護送到醫療機構,并通知公安機關。考慮到對普通公眾規定“護送到醫療機構”的義務過于嚴格,現改為,應當及時采取通知公安機關和醫療機構、協助救治等合理的援助措施。
同時,為將更多行為定性為“見義勇為”予以鼓勵,對于未將自身置于危險之中和并非表現突出的普通救助行為也納入見義勇為范圍,建議不再增加“不顧個人安?!?、“表現突出”等縮小見義勇為認定范圍的界定性用語。
提高獎勵有利于弘揚正氣,有社會基礎
在下午的分組討論會上,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再對草案修改二稿進行了熱議。
周麗瓊委員認為,草案修改二稿作了許多有意義的改動,條例如獲通過,將對鼓勵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條例中規定,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組織實施。對此,許家瑞委員提出意見,他認為,保障是個長期的工作,民政部門來實施更具可操作性。許家瑞委員同時提出另一個問題,100萬的撫恤獎,要不要納稅?這個需要在條例里加以明確。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自己的擔心,給100萬元是不是太高?是否已超過國家對“烈士”的撫恤標準?會否在社會上引起負面的影響?
對此,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金正佳解釋,廣東省人大法委、法工委曾為此作了大量的調研,“烈士”生前多為有法定職責的人,對于從事這類工作的人士,國家一直有一系列的扶助政策;而本條例對見義勇為的定義,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從這個角度來說,對于見義勇為,一次性獎勵定高一些也是可以的,也更有利于鼓勵普通百姓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
金正佳認為,提高犧牲和喪失勞動能力見義勇為人員的獎金,能更好地直接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而本條例提高后的標準與遼寧省等兄弟省市的有關獎勵標準相當,也有一定的社會共識基礎。
魏先群委員關注的重點是對誣陷見義勇為者行為的打擊,他認為,現在社會風氣不正,人們不敢于見義勇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一系列誣陷見義勇為者事件的出現,挫傷了人們的積極性。他認為,草案修改二稿雖然在這方面有所提及,但處罰太輕,應加大打擊的力度,同時應加強對打擊誣陷行為的宣傳力度,以產生更大的社會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