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廣東商事登記改革又有重大突破。記者昨日從省工商局獲悉,根據《工商總局關于同意廣東省商事登記營業執照改革方案的批復》,3月1日起,深圳、珠海將在全市范圍內實施商事登記改革,并率先啟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4種新版營業執照。深圳、珠海兩地新版營業執照與非試點地區的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在深圳、珠海市試行的新版營業執照,是自去年3月廣東開展商事登記改革以來試點成果的具體體現,也是廣東商事登記改革試點的一大亮點。據稱,新版營業執照種類大幅精簡、不再記載經營范圍、不再記載“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并設置“重要提示”欄。與此同時,深圳、珠海市企業登記機關對實施商事登記所需的有關登記申請文書表格、辦理須知和辦理時限等也作了相應的改革配套。
自2013年3月1日起一年內,深圳、珠海地區的商事主體應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除主動申請外,商事主體在辦理各類變更登記業務及年檢時,可一并辦理新營業執照的換發。
2012年3月,國家工商總局下發《關于支持廣東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的意見》,明確提出:“支持廣東省在深圳經濟特區和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開展統一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試點”。2012年11月,國家工商總局批復同意廣東商事登記改革試點范圍擴大為深圳市、珠海市、東莞市和佛山市順德區。省政府也先后批復同意佛山市順德區、東莞市開展商事登記改革試點。
目前,我省深圳、珠海、東莞市和佛山市順德區等地相關商事登記改革試點工作正穩步推進。
改革意義何在
■記者觀察
深圳、珠海營業執照改革的意義何在?
首先,它體現了目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宗旨。營業執照樣式改革后,原則上只記載與商事主體資格相關的必要事項,不再記載商事主體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等,體現了企業登記注冊從“審批許可”向“核準登記”的轉變,也體現了改革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賦予商事主體更大信任的決心。
目前,國內使用的各類營業執照(登記證)達18種,種類繁多、記載事項設置不一、規格也不盡一致,精簡營業執照種類,統一規范營業執照記載事項,是新形勢下營業執照發展的客觀要求。同時,隨著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相應精簡,了解商事主體基本信息的渠道不再主要依賴營業執照,而是通過查詢商事主體公示信息的方式,符合現代經濟社會信息化發展的趨勢。
此外,改革也將有助于強化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社會監管和部門監管。營業執照作為商事主體的資格憑證,具有重要的對外宣示性功能,是商事登記改革的重要載體。改革后營業執照不再記載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等,有利于引導商事主體自主經營、誠信經營,營造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同時,在營業執照上設置“重要提示”欄,有利于改革的平穩銜接,引導市場交易各方通過開放的信息平臺查詢商事主體有關信息,強化社會監管和職能部門的監管。
可以說,商事登記營業執照的改革體現了商事登記改革的理念,新版執照的推行和推廣也將有助于引導社會公眾正確理解商事登記的實質。
“審批許可”→“核準登記”
深圳珠海改革強調商事主體意識,政府管理向“有限政府”轉變?
解讀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此次深圳、珠海商事登記改革的內容非常豐富。南方日報記者特邀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解讀改革的主要內容。
首次明確商事登記商事主體概念
兩個特區商事登記立法均明確規定:商事登記是指申請人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由商事登記機關將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或者注銷事項登記于商事登記簿予以公示的行為。商事主體,是指經依法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珠海特區立法則進一步明確商事主體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企業分支機構等。
解讀:現行國家層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司法解釋中,都沒有關于商事主體或商事登記的概念,商事登記的定義體現了其“審批許可”向“核準登記”的轉變傾向,商事主體的定義則明確了“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來抽象概括商事主體的本質,這在我國商事登記立法中尚屬首次,具有重要的意義。
明確具體辦照時限
深圳規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頒發營業執照。珠海規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在一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兩地同時規定,一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登記的,經商事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深圳和珠海均明確商事登記機關辦理商事登記,不收取登記費用。
解讀:通過立法進一步縮短辦照時限,使申請人辦事有了良好的心理預期,是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具體表現,有利于營造國際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經營范圍改為備案事項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制定經營范圍分類目錄,為申請者提供指引。改革后的營業執照不再記載企業的經營范圍,但社會可以通過商事主體公示信息予以查詢。
解讀:長期以來,經營范圍的問題一直困擾著企業及企業登記機關。一方面,企業和登記機關均需要花費大量的成本來明確經營范圍;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交易活動愈加頻繁,新興行業和新型業態層出不窮,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不能滿足形勢發展要求,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也就成為了一個難題。
根據深圳、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立法,商事主體的經營范圍不再作為登記事項而改為備案事項,將確定經營范圍的權利交回給了企業,體現了商事登記從“審批許可”向“核準登記”的轉變,以及“有限政府”的轉變。通過經營范圍的改革,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引導商事主體自主經營、誠信經營,營造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改革后的營業執照不再記載企業的經營范圍,但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示平臺查詢。
探索注冊資本認繳制度
申請人申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時,商事登記機關登記其全體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申請人無需提交驗資證明文件。
解讀:現行企業注冊資本制度設計,存在一些與市場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地方,如驗資手續繁瑣,期限過長,增加了企業設立的成本;現行規定允許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出資,但由于公司尚未成立,設立之初無法完成過戶轉讓手續,公司的首期出資實際僅限于貨幣出資,限制了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股權、債權等社會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貨幣出資比例等限制不盡符合公司經營的實際;一些驗資機構出于逐利目的,與投資人串通,以墊資的方式驗資,或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等,滋生大量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等“兩虛一逃”違法行為。
探索注冊資本登記認繳制度改革,有助于積極破解注冊資本存在的“玻璃(1582,27.00,1.74%)門”等難題,降低企業進入市場成本,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疏導“兩虛一逃”等違法違規行為,為企業發展、社會信用建設提供新的動力。
保障全流程注冊電子化
商事登記推行網上申報、受理、審查、發照和存檔。電子檔案、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讀:隨著科技的發展,電子化已成為商事登記未來的發展趨勢。此前廣東推出“網上登記注冊大廳”及“網上申請、雙向快遞”登記服務,主要集中在網上預審,對全流程網上登記,基于國家法律法規對電子執照、行政許可中的電子簽名效力等規定的缺乏,則一直未有進展。
此次深圳、珠海的商事登記特區立法均明確規定了電子執照、電子檔案的效力,從特區立法上對全流程登記注冊電子化予以了保障,有利于推進這項企業登記注冊方式的顛覆性變革和重要創新,或將引發行政許可網上申請和審批的新一輪改革熱潮。
企業提交年報取代年審
根據兩個特區商事登記立法,商事主體無需進行年度檢驗,而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包括登記事項、備案事項、注冊資本實繳情況、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在內的年度報告;商事主體若不按時提交年度報告或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由商事登記機關將其從商事登記簿中移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納入信用監管體系。商事登記機關在作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之前,將通過信息平臺告知商事主體該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對商事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解讀:實際上,企業提交年報的改革取代了此前年審的做法,除名制度則完善了此前的吊銷營業執照制度。年報制度改革,一方面簡化了提交材料,如審計報告、財務報表等;一方面減少了辦事環節,更真實地反映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并且使得商事主體從被檢查變為自愿提交報告,體現了商事主體自治的轉變。除名制度主要是改革企業退出,過去是逾期年審直接吊銷營業執照,現在改為年報逾期后除名,增加了信息公示環節,發揮信用懲戒作用,同時對企業確因疏忽等原因給予救濟幫助,進一步完善了商事主體退出機制。
新執照如何全國獲通認
■釋疑
改革營業執照后,企業使用新版營業執照在其他地區會不會出現一些障礙?
據悉,商事登記改革仍是一個不斷探索的過程,特別是商事登記營業執照樣式改革在深圳、珠海先行先試,會存在與全國其他地區不同步的問題。基于此,改革后的營業執照在設計上,盡量與原營業執照保持相同的痕跡。其次,在營業執照的真偽辨別上,改革后的營業執照采用防偽底紋設計,編制防偽條形碼,左下方統一設置“重要提示”欄,顯示商事主體信息查詢的方式方法,社會可以通過相應的網址查詢。
此外,國家工商總局已下發《工商總局關于同意廣東省商事登記營業執照改革方案的批復》,并將改革后的營業執照樣式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盡可能加強對營業執照改革的宣傳。
改革后的營業執照分為四大類:
一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適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業法人,記載:名稱、企業類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
二是《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記載:名稱、企業類型、經營場所、投資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或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為投資人,合伙企業為執行事務合伙人)、成立日期。
三是《分支機構營業執照》。適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國(地區)公司分公司。記載:名稱、企業類型、經營場所、負責人、成立日期。
四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適用于個體工商戶。記載: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者、成立日期。
本欄撰文:南方日報記者 鄧圣耀 通訊員 粵工商;統籌:劉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