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西寧4月2日電(記者 王梅)日前,青海省扶貧開發局、財政廳經青海省政府同意制定下發了《青海省扶貧項目審批權限下放管理辦法(試行)》,決定將扶貧開發項目審批權下放到縣。
據悉,青海省扶貧開發局針對在扶貧開發項目審批過程中前置條件過多、程序繁瑣等問題,出臺辦法,決定將項目審批權下放到縣。 該《辦法》對扶貧項目范圍、審批權限、資金指標、審批依據、報批程序、項目申報、項目方案、市州預審、項目審批、項目變更、降低成本、備案管理、項目監管、獎懲問責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其中,所涉及的項目包括扶貧開發整村推進項目、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產業化扶貧項目等除按規定需報國家和省級審批的特定項目之外所有財政專項資金投入的扶貧項目。下放項目審批權后,省級扶貧部門負責編制規劃和年度計劃,對項目進行監管和考核。省財政廳商省扶貧開發局,依據規劃和省政府年度支農資金整合方案,采用因素法(主要包括貧困人口數量、農牧民人均純收入、人均財力、績效考評結果等指標),將中央和省級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到縣,并在2月底前將存量資金預算指標切塊下達到各縣(市、區)。增量資金也采用上述辦法分配,分批切塊下達到各縣(市、區)。國家和省級審批項目按其規定執行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