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文靜)昨天(4日),市水務局公布《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草案中首次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到政府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指標當中。據悉,該條例已經列入2014年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計劃項目。
草案明確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工作目標制定考核評價指標,將考核評價指標的完成情況作為本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定期公示考核結果。
草案細化了各類懲罰措施,例如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或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將最高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按每日1%累加處罰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