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環保部主管的環保組織中華環保聯合會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對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污染大氣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索賠近3000萬元。本案件也是新環保法面世后第一個針對大氣污染行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3月20日《新京報》)
中環聯訴德州晶華一案而言,其實存在很多變數。比如說,環保組織已經提交訴狀,但法院是否受理還有待觀察。雖然如今法治環境改善很多,有相關法律“撐腰”,法院受理可能性較大,但從過去情況看“立案受理難”是個突出問題,當地法院會不會不受理,還需觀察。
再比如,即使法院受理此案,環保組織是勝訴還是敗訴,又是一個變數。關鍵是,如何鑒定和評估污染損害是一大難點。雖然被告企業曾被環保部點名批評,環保組織成員對企業污染問題進行過多次調查,但環保組織掌握的污染損害證據是否充分,是否被認可,有待觀察。從以往情況看這類案件收集證據較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法院可以認可原告通過污染防治設施運營成本的方式計算損害賠償費用。但德州中院是否完全認可環保組織提供的“防治污染設備的運行成本”,也是不確定因素。
又如,即使環保組織在這起案件中勝訴,但法院是否判決被告賠償近3000萬元,也是一個未知數。據悉,其中的2040萬元是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780萬元是企業拒不改正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造成的損失。看上去索賠近3000萬元有理有據,假如勝訴,法院最終判定賠償額多少,還是變數。
如果環保組織勝訴,判決結果能否順利執行是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一者,該企業有關負責人已經明確表示“在平板玻璃這個行業,經濟不好,企業也挺困難,壓力挺大”;二者,該企業已經投入大量資金在整改,不排除以整改達標為由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因為判決執行難也是這類案件的一個特點。
雖然從目前來看這起案件充滿很多變數,但筆者要為中環聯向污染企業提起公益訴訟的勇氣和態度點贊,也為該組織在大氣污染類型環境公益訴訟方面積極探索精神鼓掌。根據新《環境保護法》規定,據說全國有超過300家的社會組織符合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其他組織應向中環聯學習,借鑒經驗。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件作為新環保法面世后第一個針對大氣污染行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進展與結果,也是觀察新《環境保護法》實施效果的一個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