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民政局發布規定,低保對象應當走上街頭,參加社區環境衛生清潔、社區治安巡邏、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等公益服務,每人每月公益服務時間不得少于60小時,違者將受到停止低保待遇等處罰。
所謂權利與義務對等,有權利就應該有義務。依據我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10條規定:“……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所以,讓低保戶當義工,用力所能及的付出回饋社會,這有法可依,并不違背福利制度的本意,反而能體現社會公平。
事實上,相關做法在國外也被普遍認可。比如澳大利亞、新西蘭政府實施的“為救濟金而工作項目”“社區工作項目”等,對低收入家庭做義工的范圍及時間作出明確要求。德國也有一個著名的社會救助方案“哈爾茨第四階段就業改革方案”,主要針對長期失業者,其中一大亮點就是讓領取救濟金的人不再賦閑在家,而是必須服從福利部門和勞動部門給予的工作,沒有充足理由的話不能拒絕,否則就將面臨減少救濟金等處罰……
此外,讓低保戶當義工也不會損害低保群體的權益。一方面,該規定并非一刀切。比如廣州版的規定,全日制在校學生、患有不適宜參加勞動的疾病的人員、需要照顧幼兒等家庭成員的都可以“豁免”。另一方面,低保對象參與的公益服務要與其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并享受高溫補貼、餐費補貼、交通補貼等津貼——所以說,它意在體現酬勤、酬勞的價值導向。說白了,讓有勞動能力的低保群體參與公益服務,或許可以讓部分低保對象獲得精神慰藉,能夠讓他們產生社會價值感,體驗到個人價值。
當前,從各地的實踐來看,對于領低保“捆綁”公益服務,很多人還不適應。對此,一方面要做好宣傳引導,用更為溫情、更為人性化的方式來落實。比如很多低保對象具備勞動技能,只是因為各種原因一時找不到工作,對他們來說,社會公益服務為他們提供了與社會密切接觸的渠道,可以避免與社會脫節,甚至有利于他們發現個人愛好、增強職業技能、增加新的就業機會。
另一方面,今后也可以探索將公益性服務向公益性就業崗位轉化。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項社會福利,對貧困居民來說無異于雪中送炭。但對具備勞動條件的人來說,低保絕非長久之計。很多人缺少一展所長的工作機會,而從國外的經驗來看,除了要求低保對象當義工反饋社會,也可以嘗試提供公益性的就業崗位,讓他們有工作謀生,多勞多得,真正走出生活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