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半城市化(semi-urbanization)是特指中國城市化進程中的一種現象。具體說來,是指農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轉化過程中的一種不完整狀態,其表現為,農民已經離開鄉村到城市就業與生活,但由于戶籍制度,他們在勞動報酬、子女教育、社會保障、住房等許多方面并不能與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在城市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不能真正融入城市社會。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1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9年我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60.60%, 戶籍城鎮化率44.38%,兩者相差16.22個百分點,意味著2.2億多人處在半城市化狀態。
相關研究
2010年舉辦的第四屆中國城市化國際峰會上,中國國際城市化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發布了《2008年中國城市化率調查報告》。報告認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城市化以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的規模快速發展,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經濟與社會的快速發展,但“半城市化”現象不容忽視。
報告按城鎮非農人口與總人口之比計算出的城市化數據顯示,2008年中國城市化率為33.28%,較2007年的32.93%,提升了0.35個百分點。而國家統計局按全國城鎮人口與總人口之比計算出的數據顯示,2008年中國城市化率為45.68%,兩者之間的差值高達12.4%,涉及人口達1.61億人之多。這部分人雖然已離開農村進入城市,但幾乎沒有享受到城市市民的社會福利待遇和各種政治權力。因此,他們又被稱為“灰色人口”。這對中國社會發展提出了嚴峻挑戰。
該報告提出“半城市化”概念,是指農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轉化過程中的一種不完整狀態。其表現為,農民已經離開鄉村到城市就業與生活,但他們在勞動報酬、子女教育、社會保障、住房等許多方面并不能與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在城市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力,未能真正融入城市社會。
解決措施
1、報告提出
《2008年中國城市化率調查報告》分析指出,“半城市化”現象是計劃經濟時代戶籍制度下的產物,最終需要通過持續的城市化和相關的體制改革來消除。報告最后強調,解決“半城市化”問題,必須堅持以人為本,使進城落戶的農民真正享受到與城市原有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各項權利。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首先是政策層面,圍繞土地制度、住房制度和機制建設,研究創新政策法規。目前農民工在醫療、教育、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方面沒有享受到應得的服務,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建立健全社會公共服務體系,在確保農民工享受到城市服務體系的同時,加快城市間社會保障體系的銜接,增強體系的適用性和實用性。
二是社會層面的機制完善和建立問題,讓農民工轉變市民的過程市場化,在社會層面尋求更多機構、企業、個人的參與和投入,形成政策引導、社會支持的雙向結構和良好運轉模式,有助于解決農民工轉化的成本問題。
三是加強政策宣傳和教育,建立健全各類社會服務和支持機構,為農民工在轉變的過程中提供必要的、充分的援助和指導,做到轉變一個,安定一家,起到帶動一群的效果,同時也讓更多城市居民理解和認同農民轉變為市民后的社會地位和權益。
2、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建議
2020年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就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做了如下安排:
第二十七章 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堅持存量優先、帶動增量,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體系,加快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
第一節 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放開放寬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落戶限制,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全面取消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的城市落戶限制,確保外地與本地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標準一視同仁。全面放寬城區常住人口300萬至500萬的I型大城市落戶條件。完善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積分落戶政策,精簡積分項目,確保社會保險繳納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數占主要比例,鼓勵取消年度落戶名額限制。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鼓勵地方政府提供更多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提高居住證持有人城鎮義務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務的實際享有水平。
第二節 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
完善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相關政策,提高均衡性轉移支付分配中常住人口折算比例,中央財政市民化獎勵資金分配主要依據跨省落戶人口數量確定。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落戶較多城市的基礎設施投資補助機制,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力度。調整城鎮建設用地年度指標分配依據,建立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和提供保障性住房規模掛鉤機制。根據人口流動實際調整人口流入流出地區教師、醫生等編制定額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布局。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農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市場體系,健全農戶“三權”市場化退出機制和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