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特區”的簡稱。中央政府賦予經濟特區引進項目審批權、人員因公出國出港審批權、外貿出口權、外匯管理權及許多其它經濟管理權限,并且在包括稅收、外匯管理、銀行信貸、勞動用工以及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給予了很多的優惠政策。
中國經濟特區有深圳、珠海、廈門、汕頭、海南、喀什、霍爾果斯。
2、“特別行政區”的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中國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3、“特別合作區”的簡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政策地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合作區是廣東省以先富帶動后富解決個別市發展滯后下來的問題、汕尾發展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合作區域。特別合作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省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合作區的成立,有助于發展汕尾落后的局面、有利于深圳和汕尾的繁榮和穩定。
特別合作區有深汕特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