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一位73歲老人9月26日暈倒在街上而 無人救助,醒來后手舉200元錢求助,有青年上前將其扶起,沒有拿他的錢就走了。媒體報道后有論者如此評論:“有專家建議加大對‘訛人’者懲處力度,以法 律來懲治訛詐者。道理不差,但救人者尚且拿不出證據(jù),又如何拿出被人訛的證據(jù)?法律不是萬能的,強行介入道德領(lǐng)域未必是什么好事,也管不過來。真正解決 ‘救人反被訛’,解決類似的老人跌倒之后無奈之下的拿錢‘自救’,關(guān)鍵還是從道德上著手。”他還寫道:“如果人人都能獻出一片真心,人人都能見義勇為,必 然會匯聚成一股社會正義的洪流。”
“法律不是萬能的”,這點我完全同意,世界上沒人說法律是萬能的,除非傻瓜。但是,法律雖然不是萬能的,但在某些領(lǐng)域,某種程度上是能的。如果因為不是萬能的,就把它放在一邊,連它有限度的能也不去利用,那也是傻瓜。
的確,許多情況下當事人拿不出救人的證據(jù), 也拿不出被訛的證據(jù)。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無能為力。因為法律重證據(jù)。但是,我們不能排除在能夠拿出證據(jù)的情況下,也把法律的武器放在一邊。例如前不久江蘇 如皋的訛人事件,就有公交車上的攝像為據(jù)。那位訛人的老婦就是在鐵證面前才被迫道歉的。我曾發(fā)文呼吁,社會道德必須動用法律武器來捍衛(wèi)它,搶救它。只此一 舉,就可以為道德壯膽,為良心壯膽,同時亦可令那種綁架和強奸道德的缺德之人有所顧忌。
事實上,法律已經(jīng)介入了,只不過是在相反的 方向上罷了。2006年南京彭宇一案,鼓樓區(qū)法院主審法官就在沒有證據(jù)的情況下作如下“合理想象”:“從常理上分析,其(彭宇)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 如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yīng)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是僅僅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據(jù)社會情理,在原告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在言 明事實經(jīng)過并讓原告家人將原告送往醫(y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被告未做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雖然此案的最終結(jié)果是庭外和解,但對中國社會道德的 破壞性無法估量。從此之后,老人跌倒后無人相助的報道在全國各地層出不窮。
上述論者說“關(guān)鍵還是從道德上著手”,不知 道什么意思。推想起來,也許是教育和呼吁,還有表揚見義勇為者之類吧。煙臺老人手舉200元人民幣求助,十目所視,此時上前相助,被訛的風險應(yīng)該比較小 了。如果以此為據(jù),說明“如果人人都能獻出一片真心,人人都能見義勇為,必然會匯聚成一股社會正義的洪流”,法律不必介入,道德完全有能力自救,那是無法 令人信服的。
歷史上,我們一直提倡以德治國,要求人們自 我修養(yǎng),自我完善,“吾日三省吾身”,“修齊治平”,而不大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不大習慣法治。改革開放以來,我們提出了建設(shè)法治社會的目標,也取得了可喜 的進步。但應(yīng)該承認,法律在許多地方還是空白,尤其是在被認為小事而偏偏事關(guān)道德的一些方面。比如公共綠地里的銀杏熟了,有人公然拿了長竹竿在打,打得地 上滿是葉子卻沒人管。又比如綠地里的馬蓮草,有人公然把它的葉子一大把一大把地掐下,拿回家去也沒人管。因為在這里法律是空白,道德也就成了戕害的對象, 彌漫開來的是不道德:公共的東西是可以據(jù)為己有的。如果有關(guān)方面對此加以立法,而且責成有司以法管理,誰竊取公物,就懲罰誰,竊取者就會有所戒懼,道德就 有了依靠,就有可能長大成人。
結(jié)論是:為了培植和維護中國社會道德,法律必須介入道德領(lǐng)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