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修改變更作了嚴格限制。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東升介紹,不能簡單把城鄉規劃理解為對人口、土地、產業、住宅等方面的布局,其實城鄉規劃的內涵與作用遠大于此。城鎮 可持續發展應當包括生態資源、自然景觀和歷史文化的可持續,綠地系統、濕地、湖泊、河流和基本農田的保護等內容。條例對此作了相應規定。
努力提高規劃透明度 完善社會公眾監督
《條例》明確規定了公民對城鄉規劃的制定與實施享有知情權、建議權、舉報權和控告權,全面規范“陽光規劃”?!稐l例》進一步規范了實施規劃許可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制度,對規劃工作的公開透明提出更高要求?!稐l例》明確規定,未經公布的城鄉規劃不得作為規劃管理的依據。
《條例》對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修改變更作出了嚴格限制。不僅明確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改變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城鄉規劃確定的各類基礎設 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保護空間不得擅自改變用途;而且嚴格限定了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變更規劃條件以及變更規劃許可等事項的條件;強化了規劃許可的批后管 理,細化了規劃核實的有關規定。
《條例》在城鄉規劃法的基礎上,加強了人大對規劃工作的權力監督,增加了人大對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歷史文化保護規劃制定的監督管 理。同時,《條例》加強了社會公眾對城鄉規劃實施的輿論監督,不僅明確了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規劃、監督規劃實施的權力,規定了在建工程必須在施工現場進行 批后規劃信息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而且還賦予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對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監督和制止的權力。
完善細化管理制度 統籌城鄉規劃管理
《條例》完善了以“一書三證”為核心的規劃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化了規劃許可的適用范圍、條件、程序、時限和提交材料,規范了規劃許可的變更條件 和程序,明確了規劃許可的有效期、規劃條件的具體內容和有效期、規劃許可的辦理期限,以及規劃驗線、規劃核實的具體要求;強調要統籌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加 強對各類各級開發區、工業園區以及市轄區的統一規劃管理;同時,結合全省工作實際,《條例》還就簡化農民個人建房的管理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
優先安排基礎設施 有效配置公共資源
《條例》明確規定,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造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 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 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鄉、村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 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體現地方特色文化
《條例》加強了歷史文化保護的規劃工作,不僅在各個層次的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要求中均明確要求做好對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而且還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納入到規劃條件的規定性條件進行管理。
《條例》還賦予城市設計相應的法律地位,增加了城市設計的規定,鼓勵開展城市設計。要求城市設計應當納入城市和鎮詳細規劃管理。加強城鄉特色塑造,延續城鄉文化脈絡。
提高城鄉規劃水平 全面加強統籌協調
《條例》在強調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和城市、鎮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等規劃的同時,首次明確了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完善了鄉規劃、專項規劃的制定和城市設計等相關內容,細化了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主體。
《條例》明確了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下一層次規劃服從上一層次規劃、專業或專項規 劃服從總體規劃,規劃之間協調一致的原則進行編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稐l例》還明確規定要統籌考慮城市、縣、鎮域 內的城鄉空間布局,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鎮、鄉、村莊,鎮、鄉規劃區范圍內的村莊,不重復劃定規劃區;各類開發區、園區設立必須符合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 劃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實施規劃管理。
依法行政 加強城鄉規劃管理隊伍建設
近年來,隨著城鄉建設規模的擴大和推進速度的加快,越來越多人關注作為公共政策的城鄉規劃對于私權利的干預與制約,開始對城鄉規劃制定的科學性 和實施的合理性提出質疑。與城鄉規劃有關的行政爭議數量持續增長,群體性事件和行政敗訴案件時有發生,對城鄉規劃領域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 機構??h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辦事機構承擔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職責,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條例》還規定,市轄區、開發區 (園區)設立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應當作為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服從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h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加強協調聯動 共同遏止違法行為
《條例》加強了城鄉規劃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不僅明確規定國有土地出讓、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商品房預(銷)售許可、產權登記、核發營業證件等與規劃管理相關的部門間要加強工作銜接,而且還明確了有關部門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同時,《條例》還強調要堅決遏制違法建設,不僅細化了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應當限期拆除的幾種情形,而且還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所稱的建設工 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或者中標價。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是指工程全部造價;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是指違法 工程的造價,按照建(構)筑物單體計算。沒收的違法收入應當與應依法沒收的實物價值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