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底,中央正式提出新型城鎮化戰略構思。新的城鎮化道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其核心是實現人的城鎮化,提升城鎮化質量,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中國的城鎮化開始步入新的階段,對城鎮化的評價標準也有所變化,其中人口城鎮化質量是以外來農民的市民化和城鄉人口均衡發展為表征,經濟城鎮化質量以產業結構不斷優化、經濟低碳綠色發展為表征,社會城鎮化質量以基本公共服務健全、社會和諧為表征,空間城鎮化質量則以生活空間方便舒適、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為表征。從上述評價標準看,民族地區的城鎮化與新型城鎮化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
首先是城鎮化質量偏低。上世紀80年代,我國城鎮化的戰略導向是大力發展小城鎮。民族地區的特殊情況決定了建鎮指標相對寬松。民族地區城鎮的數量雖然迅速增加,但規模普遍偏小。一般建制鎮平均非農人口大多在1000至6000人,有的常駐人口不足千人,僅相當于內地一個村。城鎮人口過少,導致基礎設施建設缺乏動力,產業規劃難以展開,城鎮功能無法正常發揮,部分城鎮出現萎縮蕭條的景象。
城鎮化質量偏低的另一表現是城鄉差距大,二元經濟結構突出。城鄉居民收入比是反映城鎮化質量的一個負向指標,即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越大,城鄉協調程度越低,城鎮化質量也就越低。從近10年的情況看,大多數民族省區的城鄉收入差距均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其中貴州、云南、廣西等省區的城鄉收入差距更為明顯,有些省區的城鄉差距呈擴大趨勢。《2012中國省域城鄉發展一體化水平評價報告》對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的城鄉一體化程度進行排名(缺西藏數據),內蒙古、廣西、寧夏、貴州、新疆、云南、青海等7個民族省區墊底。
其次是產業結構重工業化導致的城市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問題。民族地區資源型城市數量較多,比如新疆的克拉瑪依、庫爾勒、阿勒泰,內蒙古的包頭、鄂爾多斯、霍林郭勒,寧夏石嘴山,貴州六盤水,云南個舊等。目前中國城市產業結構中輕重工業比平均為1∶15,資源型城市輕重工業比平均為1∶21.28,而霍林郭勒輕重工業比高達1∶75.9。民族地區生態承載力脆弱,從現狀看,這些城市經濟發展的環境代價大,工礦區工業污染、城區大氣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已成為很多煤炭礦產資源型城市面臨的主要環境問題。產業結構的重工業化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少數民族人口的遷移并增加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城鎮化的難度。
再次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融入城市困難。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已接近3000萬,其中絕大多數流向東部發達地區。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不僅面臨因城鄉文化差異帶來的城市適應問題,還要克服民族文化差異帶來的就業和文化適應問題。與漢族流動人口相比,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職業、社會交往、心理等方面的社會融入程度更低,這嚴重阻礙了他們的市民化進程。
最后是缺乏民族特色的城鎮發展規劃。近年來,中國的城市規劃、城市形態以及城市景觀日漸趨同,出現所謂千城一面的現象。很多民族地區的城鎮傳統特色城市景觀不斷喪失,同質化問題嚴重。大量富有民族藝術氣息的古建筑被拆毀,取而代之的是模仿發達地區的所謂現代建筑,許多寶貴的民族文化遺產也隨之消失。
近期《全國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規劃》將頒布。新一輪規劃將打造哈長、呼包鄂榆、太原、寧夏沿黃、江淮、北部灣、黔中、滇中、蘭西、烏昌石等10個區域性城市群,其中涉及到民族地區的就有6個。可以預見,民族地區將成為未來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點。民族地區推進城鎮化,需要注重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城鎮化進程中應注重產業規劃。新型城鎮化要求推進“產城融合”,產城融合的重點是選擇適宜的產業驅動城鎮的持續發展。從全國各省區的產業比較優勢系數上看,西藏、新疆、內蒙古等民族地區的工業明顯處于劣勢,但服務業、旅游業等第三產業的優勢卻很明顯。此外,各民族獨具特色的建筑、服飾、民族餐飲和民族手工業等傳統產業,不僅具有獨特的現代經濟價值,也是未來最具發展潛力和市場競爭力的產業部門。政府要制訂相應的產業發展規劃,對民族特色產業在政策、立法、資金方面給予傾斜和扶持,逐漸形成“特色產業驅動型”的城鎮化模式。
第二,以民族文化生態為基礎進行城鎮規劃。城市特色主要表現在文物古跡特色、城市格局特色、城市輪廓景觀及主要建筑和綠色空間特色、建筑風格和城市風貌特色等方面。這些空間的文化象征功能可以成為城市的經濟財富,關鍵是采取何種措施加以保護,使之成為資本的孵化器。對民族地區而言,城鎮規劃要與民族文化的保護、開發和利用進行良性互動,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城鎮化路子,這也是民族地區推進新型城鎮化頂層設計的一個重要方面。
第三,大力構筑以融合為導向的城鎮化模式。少數民族城鎮化的一個重要方面是促進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城市融入及社會融合。政府需要加強面向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包括職業技能培訓、公益崗位開發以及必要的就業援助措施等。此外,在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體系設計時要注意滿足少數民族在飲食、宗教活動和民族習俗等方面的特殊需求。此外,融合型城鎮化模式需要重視居住格局的規劃。在當代城市規劃理論中,促進不同階層和種族之間的相互交往與融合也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目標。我國的城市規劃和住房政策的制定基本以經濟導向為主,很少考慮其對群體交往的影響,特別是一些多民族城市在空間規劃上缺乏對族群構成的設計與安排。增進民族交往需要在城市規劃中強化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制定合理的人口分布戰略以及倡導多元混居的社區生活方式等。
第四,加強城鎮化進程中的制度建設。為規范城鎮化的發展,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但在民族特色產業的扶持以及特色城鎮規劃方面尚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促進城市流動人口的社會融合也需要制定相應的法規政策。美國早在上世紀60年代就出臺了遏制城市群體疏離、增進城市社會整合的社區發展合作計劃、家庭和鄰里改革計劃、新未來計劃等。我國于2011年在深圳等12座城市開展全國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但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方面只有《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中涉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管理問題。這些制度空白都亟須填補。推進少數民族的城鎮化,還需要改變干部考核機制,轉變以GDP為導向的政績觀,考核的重點應轉向“人的城鎮化”方面,包括教育、醫療、住房、就業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對少數民族等具有特殊需求群體的滿足程度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