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國家規定,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25年。而在山東省濱州市,一座收費逾27年的黃河大橋,仍將再多收4年,整個收費年限將達31年。“超齡”收費站,為何難管?(見12月30日的《人民日報》)
“超齡”收費站,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
一方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至今,黃河大橋違法多收費2年,居然沒人監管。另一方面黃河大橋自收費伊始,就對公車“另眼相待”,一律免費放行。如此保護特權車,也是目無法紀的表現,時間長達這么多年,居然還是沒人管。同時,對居住在大橋兩岸的居民每天收往返過橋費20元,無論是這些居民上下班,還是走親訪友等都要收費,增加了這些居民經濟負擔,使黃河大橋這種“民心工程”蛻化成“傷民工程”,被司機們調侃稱“沒不罵的”,居然仍然沒人管。
從短期來看,“超齡”收費站損害了廣大群眾的利益,對公車免費助長了腐敗歪風,引起了群眾的強烈不滿;從長遠來看,“超齡”收費站成了一道關卡,阻礙了大橋兩岸的經濟與社會交流,造成了南北兩岸的經濟“斷層”。雖然“超齡”收費站危害多多,但其還要違法再收費4年,其根源在于權力自肥。如果這與過去“此山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從此路過,留下買路錢”有異樣,便是當今的“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其背后折射出地方官員的權力過大,控制著大量的資源配置權,致使社會公平與正義喪失殆盡。而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又難以統一起來,導致這種特權思想在這個社會上蔓延、裸奔。不僅所有“超齡”收費站都如此,而且有的還把路橋收費與年檢掛鉤,為所欲為。如在東莞市,車輛年檢必須交納路橋費,一交就是一年,不管車輛走不走收費公路,都不例外。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年檢時,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可見,東莞不買“年票”不年審,其權力自肥達到了何種囂張的程度。
其實,公共道路是公共產品,讓公路姓“公”,成為“順心路”,才能成為政府與群眾的“連心路”。而今,“超齡”收費站既不合法,也不合人情,理應立即叫停。否則,踐踏的不僅是群眾的合法權益,還有路橋公司的形象和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超齡”收費站有恃無恐,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地方保護主義抬頭。這種為了地方利益而不顧公共責任和公眾權益,甚至挑戰法律威嚴的做法,實則是損眾利己的心態,結果是人心相背,黨群、干群關系惡化。這必然倒逼公路收費“問責風暴”的刮起,把權力關進籠子。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違法要追究。如果對官員監管失之于寬,失之于軟,就難保他們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從嚴治黨,從嚴治官,便無從談起,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威嚴也會日漸消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