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深圳一家電子廠被舉報涉嫌非法使用數十名童工,其中大部分是來自四川涼山十多歲的小學女生,也有少部分男生。這些“童工”每天工作12小時,每月固定工資僅2000元。社會高度關注后,在公安、勞動、街道等護送人員的陪同下,41名涉嫌童工事件的員工被“遣送”回老家,交給當地政府和監護人。但在被送回四川老家前,一個涉嫌童工事件的“孩子”對采訪她的記者說了這樣一句話,她說“在這有米飯和肉吃,回家只能吃土豆和玉米”。(財經網1月6日)
招用童工不僅和《未成年保護法》和《義務教育法》相抵觸,國務院更是早就出臺了專門法律對此明令禁止的。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雖然規定制定于2002年,但是這樣的懲罰標準放在當下也仍然不失嚴厲。
可是,為什么招用童工仍然屢禁不止呢?這主要在于有關各方在“童工黑市”上均有利可圖,看似“共贏性違法”。對于招工方而言,被發現進而被處罰只是概率性事件,以本次深圳童工事件為例,如果不是遭人舉報,引發輿論關注,這種違法狀態恐怕還將持續下去。
對于家長而言,相關法律只規定“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這顯然無關痛處,而每月2000元的“明賬”對于邊遠山區家庭而言卻并非小數目。同時,即使我們也和一些國家那樣立法對家長進行處罰甚至暫時剝奪監護權,這無疑給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更重要的是,我們并沒有建立起剝奪家長監護權后對未成年人的有效救濟機制。在現實語境下,家長因此倒霉,未成年人勢必跟著倒霉。
而對于“童工”而言,他們并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更沒有選擇的權利。他們最直觀的就是做工可以讓自己和家庭的生活得以改善,最直接的更體現為做工有肉吃,而回家只能吃土豆和玉米。也許善良的人們會認為,“童工”和家長作出配合招工方以篡改材料等非法方式招用童工是短視行為,這樣做是在犧牲孩子的未來。
可是,我們必須要面臨如此問題,“童工”回家了就有未來嗎?正如胡光偉所言,“孩子被解救回去了以后,上學上不了,比如說插班又插不了,還有諸多的實際的問題。他在家里游蕩之后,他還是想到,不如出去掙錢了。”讓已經在大城市里見過“花花世界”的孩子再回去安貧樂道、踏實讀書,談何容易?更勿庸說,在讀書無用論盛行的當下。
因此,用懲罰性法律來解決“童工”問題并不是可取之道。而需要嚴格落實現有賦權性法律,讓全國城鄉中小學生全面實現免費義務教育,并在已有機制的基礎上,擴大義務教育助學金、獎學金范圍。同時,更須讓農村孩子再添新權利,通過適當地引入免費職業教育等方式,讓農村孩子和家長深刻體會到讀書并非只有上大學這一條華山道,只要讓孩子安心讀書,踏實學本領,前途終將比一時的“童工”更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