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21日電(記者韓潔、高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21日聯合對外發布消息,將從2014年5月1日起對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四部門在聯合印發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中明確,該費用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并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恢復治理工程建設。
四部門同時表示,此舉旨在促進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改善生態環境。按規定開征水土保持補償費后,原各地區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補償費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補償的收費予以取消。
新發布的管理辦法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繳庫、使用管理等做出具體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按照規定,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辦法明確,所謂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燒制磚、瓦、瓷、石灰;排放廢棄土、石、渣。
對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計征方式,辦法指出,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開采礦產資源的,在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在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計征,對石油、天然氣按照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每年計征;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計征;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照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排放廢棄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復計征。
辦法強調,除規定的免征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得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繳納義務人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