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網訊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
對此,城市化委員會專家委員、清華大學政治經濟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認為:隨著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人口向城市的轉移,宅基地的分配應在保證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允許一戶兩宅,從而至少允許非自住性宅基地使用權擔保、抵押和轉讓。
他建議,要建立進城落戶農民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賦予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出租、擔保、抵押和轉讓的完整產權,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民用宅基地使用權換房(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對于符合享受公租房條件的農民工,不能強迫無償放棄原宅基地使用權。
“這里又引發我們進一步思考:國有建設用地,除了公益性用地,無論是工業用地還是商業用地和商品房用地,都是通過招拍掛進入一級市場的,為什么對農村集體土地入市僅限于經營性建設用地呢?如果城市的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和非保障性住宅用地使用權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轉讓、出租、入股、抵押,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的宅基地則不允許進入市場,何以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城鄉建設用地又何談同等入市、同權同價?”蔡繼明認為,這里顯然還是存在著對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歧視。
就城鄉土地如何做到同地同權同價,蔡繼明建議:“可以將城鄉土地都劃分為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城市非公益性用地中,除了劃撥的保障房用地,其他土地均可視為經營性建設用地;而農村非公益性用地中,除了農民自住房宅基地外,其他建設用地(包括農民個體或集體興建的非自住房宅基地)均可視為經營性建設用地,而只要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關鍵是在制定城鄉統一規劃和實行用途管制時,不要對集體土地所有制加以歧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就可以用于商業和房地產(行情 專區)開發。按照這種劃分標準,所謂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就是城鄉統一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包括非自住性宅基地)應該與城市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