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號線上一老外乘客在座位上暈倒,周圍乘客無一相助竟倉皇逃竄,引起前后3節車廂乘客驚慌,蜂擁沖出車門,甚至摔倒……記者昨天從上海地鐵方披露的2起典型乘客驚慌案例中發現,乘客對突發情況反應過度,盲目跟風,極易引發次生災害。地鐵方再次呼吁,乘客遇事莫驚慌,冷靜判斷后合理應對。(8月20日《解放日報》)
老外在上海2號地鐵線內暈倒,不但沒有乘客伸出援手報警或救治,反倒引發旁邊乘客乃至三個車廂乘客的潰逃。在地鐵日益普及的今天,顯得有些尷尬。顯示出在不少公眾心中,只有不明真相下的“咕咚心態”,而少有理性認知下的公共意識。
公共意識有幾個層次,首先應該具備個人主體意識。任何一個在公共空間中的公民,倘若有思考能力,就應該明確自己身處公共場所中是一個獨立的個人,應該明確如何保護自身的權利,如何遇到危險妥善應對、不做傷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的事項,這些,都屬于公共意識當中個人主體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個基礎上,需要整體意識與合作意識。當出現意外突發事件時,除了個人自保行動外,需要與其他共處在公共空間的人員進行合作,只有相互合作,才能最大限度的減少個體危險,也可以有助于公共危險的化解。
正如美國學者庫柏所認為的,公共意識并非“期望公民必須變得無私并在行為上完全利他,但它確實意味著,公民有責任既要發現他們自己的個人利益也要發現政治社群的利益,而對這一社群利益,他們負有契約性的自制的責任。”公民不僅需要擁有承諾公共善的性情,而且必須能夠理解它,即必須能夠明白以更廣闊的社群利益來理解自我利益,認識到正確理解的自利是社會性生活的必要前提,而社會性生活則是個體公民所不可避免的生活方式。正是這種對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聯系的體認,促使公民主動進入公共領域,追求公共目標和公共利益。
正是由于個人主體意識和由此基礎上建立起的合作意識的缺乏,老外暈倒后,公眾才不加判斷地四散潰逃,雖然沒有造成人員踩踏等進一步的傷亡,老外最后也自行離開,但并不是每次都會有這樣的“幸運”。今年年初,深圳女白領梁婭在乘坐地鐵時倒地猝死。事故發生后,有關專家即表示,倘若最初有乘客或地鐵工作人員及時伸出援手進行救治,可以延緩梁婭生命的逝去進程。另一個相反的例子,佐證了公共意識的可貴性。今年4月間,成都市省體育館地鐵站眾人搭救一暈倒女孩的事例,雖然地鐵因此耽擱了一會,但大家都沒有怨言。每一個經歷此事和獲知此事的人,心里都多了一份溫暖。這就是公共意識給個人和公眾帶來的公益性。
公共意識的樹立,既需要個人在重復式的公共生活中通過各種渠道不斷學習強化,形成廣泛的公共意識基礎;也需要外界,特別是公共場所的服務機構,通過制度化的措施,形成縱深化的公共意識架構,以此消除公民個人對“咕咚心態”的偏好,解除公眾公共意識的后顧之憂,尤其要強化公共安全保障措施、設施,讓公眾在公共場所形成更有秩序和合理的公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