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加名也要征稅了?日前,南京爆出稅務部門將征收“加名稅”新聞,一時間引發巨大反響。因事起婚姻法司法解釋出臺,在公眾看來,“加名稅”無異于為夫妻定制的稅種,更有網友戲稱其為“妻稅”。而據媒體報道,國稅總局對“房產證加名征稅”迅速做出回應,表示正就“加名稅”可行性展開研究。
“加名稅”到底是種什么稅?在稅種日漸繁雜的今天,我們再收取一種“加名稅”,是不是有些多余?
[“妻稅”之名]名為“妻稅” 實為契稅?
“妻稅”的出現,與日前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不無關系。由于該司法解釋中對于夫妻財產尤其是房產的劃分解釋,引發了一場房產證改名潮。其中尤以在婚前房產證上增加妻子一方名字為多,也正因為此,南京稅務部門表態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有關條款征收“加名稅”。但在公眾的強烈反響下,僅一天時間,南京稅務部門便改口“等上級文件”。
不過,由于契稅屬于地方稅種,按照相關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權自定契稅稅率,所以南京稅務部門的改口,多少有前后矛盾的嫌疑。
“加名稅收不收,要看有沒有房屋權屬變動”
劉穎(首都經貿大學財政稅務學院稅務系主任):
其實網友所說的“妻稅”或者“加名稅”,就是契稅,這并不是一種新的稅種,而是我國從古代就已經在征收的一個稅種。
所謂契稅,屬于財產轉移稅,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種稅收,對于老百姓來說,基本就是在房屋交易中要繳納的一種稅,因為房屋交易中的買方承受了房產,所以需要履行契稅的納稅義務。按照現在的契稅政策,除了一些特定的免征、減征情況,房屋交易都要由買方來繳納契稅。房產證加名的行為,實際上就體現了一個房屋權屬的變化和轉移,既然這樣的變化和轉移不屬于免征或減征范圍,那么地方稅務部門去征收這個契稅,就是合法的。
不過具體到現在的實際情況,我認為“房產證加名”是不是一定意味著房屋權屬的變化和轉移,這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例如事實上房產是兩人共同購買,如果有證據表明,該房產屬于夫妻共有,加名只是為了更加明確共有的屬性,而非實際上發生房屋權屬的變化,那就不應該交契稅,也就沒有征收“妻稅”一說;另一種情況,對于婚前一方購買的房產,如果加名,等于將非共有房產轉化成共有房產,這種房屋權屬的變化實質上是一種贈與行為,應該征收契稅。否則夫妻加名不征稅,那么父子加名要不要征稅?沒有統一的標準,就會出現不公平的現象。
因此,“加名稅”收不收,要看有沒有房屋權屬變動。
[“妻稅”之疑]誰讓“妻稅”如此敏感?
先有“饅頭稅”,后有“月餅稅”,如今又有“妻稅”。饅頭稅、月餅稅尚小,“妻稅”動輒上萬。那么,為何聞稅色變已成為常態?人們為何對稅如此敏感?
“人們把感情的風險轉嫁到對稅的質疑上來”
劉尚希(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
我認為“加名稅”本身就是契稅,屬于地方稅種,征收完全是地方性事務,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爭論。不過我并不反對去研究這個問題,各地有權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出決定,也沒有必要由國稅總局在全國統一推行。
“加名稅”引發關注,根本不是稅的問題。而是通過稅收問題,體現出的人們對感情的一種不信任感,是人們對稅制的不信任感。
現在婚姻法的新解釋出來了,對于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做了一個很詳細的規定。這與稅沒有什么關系,可現在這個問題突然變得比較敏感,其實是人們把感情的風險轉嫁到對稅的質疑上來。如果大家不認為這是個風險,那何必要加名字呢?何苦要來交這個稅呢?
“這筆錢數額較大,勢必引起老百姓的反感”
張廣通(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
按照契稅的相關規定,“加名稅”是在房屋產權發生變動的時候征收,從法理上沒有錯誤。但是這筆錢數額較大,勢必引起老百姓的反感。畢竟老百姓在買房的時候已經花了很多錢,如今加個名字也要交錢,屬于合法不合情。
不過目前一口否定“加名稅”也不合理,因此要慎重地去探討這個問題,例如可不可以有特殊的優惠政策?象征性的收一部分?老百姓本來就希望減稅,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還加收“加名稅”,勢必引發抵觸情緒。
[“妻稅”之解]少收一點行不行?
稅,少收一點行不行?這正是公眾聞“妻稅”而怒的原因所在——人們發現,在高喊“減稅”多年之后,我們卻發現身邊的稅種越來越多,數額還越來越大,并且每一個稅種都有正式的名目。
“契稅和印花稅屬于重復征收,該取消一種了”
張廣通:我覺得問題并不是出在契稅上,而是中國的印花稅與契稅屬于重復征收,一個房屋買賣的過程,既要交契稅,又要交印花稅,這就造成了重復征稅的問題。所以我想,契稅和印花稅,該取消一種了。
目前契稅是針對產權變動與轉移征稅,印花稅則針對簽署的各種合同,也包括產權轉移憑據等進行征稅。這兩者之間有功能重復之處。而且“印花稅”的初衷,在于為契約進行一個合法的證明,如今這個功能已經沒有什么意義了。
“加名稅”如果要繳納,很有可能也會出現兩稅都要收取的情況。所以我認為兩個稅可以留一個,或者說合并起來。而且稅率不要太高,0.2%到0.25%就足夠了。
劉穎:我看到對于“加名稅”國家稅務總局的回應,我對這個回應的真偽表示懷疑。因為這個回應既不專業,又不符合政策現狀。一攬子說收稅,還是一攬子說不收,都不是好的解決辦法。我認為可以考慮契稅和印花稅調整的問題。
因為印花稅與契稅的性質有重復,一個是土生土長的契稅,一個是從外國舶來的印花稅,如何將兩個稅重新統籌規劃,是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畢竟為了一張紙(房屋產權)交這么多稅,誰都不會樂意。
[較真]印花稅:亦可興風作浪
和契稅比較,印花稅只能算是一個“年輕”的稅種,這個發源地是荷蘭的稅種,如今“僅有”400年的歷史。據稱,印花稅源于1624年荷蘭經濟危機。荷蘭政府為解決財政困難,設計出印花稅,對人們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進行征稅,并通過政府蓋章的方式,給人們一種印花稅可以保證憑證合法的印象。印花稅一經推出,就收到可觀成效,由于稅率較為低廉,再加上稅源廣大,印花稅的征收總量巨大,并易于被百姓所接受。從而被世界各國模仿沿用。
而對于中國民眾來說,最著名的印花稅還是證券交易印花稅,每次該印花稅率的調整,都能引發一次股市的巨大動蕩,印花稅存廢對于市場的影響,可見一斑。
2008年11月,作為救市政策的一部分,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統一下調到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這兩項優惠政策至今仍在延續。
[批注]契稅原名叫“估稅”
雖然在大多數人眼中,無論是契稅還是“妻稅”,都是個新鮮詞兒。不過契稅的歷史卻異常悠久,屬于中國土生土長的特有稅種。
我國契稅最早出現于東晉時期,名為“估稅”,其與現今的契稅并無實質不同。當雙方買賣田宅、奴婢、牛馬時,只要立有契據,均需繳納稅款。如此算來,契稅已有超過1600年的歷史。
我國現行的契稅制度,主要依據1997年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該條例第一條便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批注]“妻稅”幾何難定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至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應納稅額則等于計稅依據乘以稅率。
不過在“加名稅”的征收中,計稅依據將難以計算。依照《條例》,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情況下,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而“加名稅”所涉及的房屋贈與,并未言明贈與比例,更不要說難以核定的市場價格了。
由此看來,“妻稅”到底該征多少,還是難以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