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借助互聯網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管理辦法,在經歷了近一年的等待后,終于以“征求意見稿”的形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三方支付業務”與“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稱謂皆系金融學的專有術語。鑒于迄今至少有1/3的國人已采用第三方支付作為經常購物消費的支付方式。通俗地講,它們就是諸如支付寶、財付通乃至作為后起之秀的微信支付等。其相應的支付平臺即為“非銀行支付機構”。循此釋義,全稱為《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就是一個專門用來規范諸如支付寶之類的支付平臺規范運營的管理辦法。
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興起,以及此類支付方式為國人所普遍接受,其最大吸引力就是便捷加快捷。它是國內互聯網金融創新的主要始作俑者之一。它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美好前景、可操作性、相對于傳統支付方式的明顯優勢等,提供了最初的實證性示范。不夸張地講,支付寶等的盛行,是互聯網金融最終為管理層認可,并最終成為推廣“互聯網+”的一大重要催化劑。
按此思路對“征求意見稿”進行審視,人們尤其是數以億計的支付寶用戶,很容易得出擬頒行的“管理辦法”,是對網絡第三方支付的限制多于支持的結論。至少在認知感受上,“管理辦法”的關鍵條文與政府高調支持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立場,似乎有些相悖。兩天來,人們所表達的普遍性不解,正在網絡上持續發酵。
具體而言,“征求意見稿”對支付寶之類的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如下支付和限制環節:其一,個人用戶開設的諸如支付寶賬戶分為綜合賬戶和消費賬戶,便于“管理辦法”依據不同賬戶的風險級別試行分類安全監管;其二,根據兩類賬戶的“抗風險”能力之區別,分別設定最高每日5000元、每年累計20萬元(支付寶)和每日1000元(微信支付賬戶)的支付限額;其三,個人賬戶若要向其他賬戶轉賬,必須通過銀行等其他法定實體性金融機構間接進行;其四,支付寶之類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信托、證券、金融租賃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對限制之一,個人用戶多半還能予以理解,畢竟分類監管比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強;對限制之二,很容易被個人用戶理解為央行是“狗拿耗子多管閑事”;對限制之三,撇開支付過程客觀存在的潛在風險不言,的確會增加用戶在廣義金融支付環節的交易成本;對限制之四,則明顯限制了諸如支付寶賬戶的新支付業務的開拓空間,被視為人為剝奪了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金融創新潛能之發揮。譬如由支付寶派生的余額寶,除已受到P2P管理辦法的限制外,若“管理辦法”最終按“征求意見稿”的相關條文施行,相當于直接隔斷了支付寶與余額寶千絲萬縷之內在聯系,使余額寶降格為一個只能單純收取中介服務費的“網絡信貸經紀人”。
必須看到的是,“征求意見稿”所展示的看似“保守”的政府思維,其防范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金融風險的良苦用心,應該說是與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廣大個人用戶的切身利益(確保賬戶資金安全)是高度一致的。比如,個人賬戶年支付總額20萬元的限制——從監管角度看盡管屬于消極防范,但客觀上卻起到了限制個人賬戶經常性資金總余額的作用,而這樣的限制之“集合”,有助于控制諸如支付寶這樣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所積淀的常年性資金總量,假定這一“資金總量”遭到惡意挪用,其應對風險的后續綜合成本(包括個人用戶損失和政府擦屁股的成本)亦相對較低。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個人用戶資金安全的最大保護,是規定諸如支付寶之類,必須無條件全額承擔因交易失信所導致的用戶資金損失的風險賠償責任。這在國內各類金融業務監管法規制定中,可視為一個歷史性進步。
公開評議“征求意見稿”不是一個對或錯的選答題。通過對“征求意見稿”的評頭論足,人們至少當可體悟到以下兩條:第一,自由與安全是一對普遍存在的矛盾。金融創新亦然,用戶們最該期待的,是寄望政府拿捏好二者的平衡與權重;第二,“征求意見稿”既然是征求意見,說明尚未定型,大家不妨把各種意見和建議都提出來供決策層參考。即使征求意見只圖個形式,最終一條不做修改地頒行,它也是個過程性的“管理辦法”,其后必然會隨第三方支付監管的實踐而作出動態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