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根據公共利益需要限定征地范圍,不能簡單地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與公共利益需要劃等號,也不能把‘由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組織實施成片開發建設的需要’作為征地理由。” 3月4日,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中國國際城市化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專家委員蔡繼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期間擬提交6個議案、建議,“關于推進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議”是其中的一項。
伴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加快,城市建設和城市發展需要占用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而伴隨著大量農業轉移人口進入城市,農村的建設用地特別是宅基地又出現了大量閑置。那么,該如何根據城鄉人口的遷徙合理地調整土地在城鄉之間的配置呢?
蔡繼明首先強調,根據《憲法》第十條的規定,在農地轉用過程中,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才能依法征收或征用農村集體土地。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則把“由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組織實施成片開發建設的需要”作為征地理由之一,蔡繼明認為是不合適的,因為“成片開發”既可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能純粹是出于商業利益的需要,不能把“成片開發”等同于公共利益。蔡繼明指出,強調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中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國土資源市場配置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土地利用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負面清單之外的空間則由市場配置。
關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蔡繼明還提出如下建議:其一是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分區規劃前提下,集體建設用地中對于村民超過一處的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 有償使用費通過拍賣來確定, 拍賣收入用于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其二是允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在集體經濟組織之外流轉,包括出租、轉讓、抵押。目前,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全面推開條件已經成熟,但農房抵押貸款(包括宅基地使用權抵押)仍難以推進,原因之一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而在大多數村莊已實現一戶一宅的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很難找到符合條件的受讓人,這就使農房抵押物難以通過拍賣變現。
此外,現行《物權法》和《擔保法》并沒有賦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職能,要全面推行農房(包括宅基地)抵押,必須修改《物權法》、《擔保法》相關內容,使農村集體宅基地與城市國有宅基地具有同等的用益物權,從而使農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完整的用益物權可以用于抵押,同時取消《擔保法》中禁止農村宅基地用于抵押的規定。
蔡繼明最后提到,應該允許農村閑置的宅基地轉換成工業、商業等經營性建設用地并在符合城鄉統一規劃的前提下進入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除了上述土地方面的建議,《資源稅法(草案)》和網約車監管也是蔡繼明今年關注的重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