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發布《廣州市城市更新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時間為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21日。
自2009年以來,廣州市已開展了多年的城市更新工作實踐并取得一系列成效,城市更新政策體系不斷完善。廣州市委、市政府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廣州要實現“老城市新活力”和“四個出新出彩”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的重大決策,于2019年提出統籌推進城市更新九項重點工作,2020年又將城市更新列為推動全市發展的“雙引擎”之一,構建了深化城市更新推進高質量發展的“1+1+N”政策體系,賦予城市更新更重要的使命任務。
為進一步推進城市更新有機有序有效開展,對廣州市十多年來行之有效的城市更新規章、政策進行總結提煉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解決城市更新工作中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將《廣州市城市更新條例》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根據立法計劃安排,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于今年2月起牽頭會同市司法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啟動《廣州市城市更新條例》立法工作,經過多輪征求各相關部門、區人民政府意見,并召開專家論證會,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及鎮(街)村代表等意見后,形成《征求意見稿》,共8章五十三條,主要亮點包括6個方面。
亮點1:落實中央關于“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的重大決策部署
一是提出城市更新應當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強化系統觀念、全生命周期管理,推進成片連片更新,堅持政府統籌、多方參與,規劃引領、系統有序,民生優先、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則。二是提出城市更新的總體目標是建設宜居城市、綠色城市、韌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不斷提升城市人居環境質量、強化城市功能、優化空間布局、弘揚生態文明、保護歷史文化,實現產城融合、職住平衡、文化傳承、生態宜居、交通便捷、生活便利。
亮點2:推進歷史文化保護及活化利用
為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實施城市更新行動、建設人文城市的重要指示精神,《征求意見稿》強調在城市更新中始終把歷史文化保護放在第一位,并促進歷史文化資源活化利用。一是規定城市更新涉及歷史文化遺產的,應當按照已批準的保護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等對保護保留對象進行保護。二是在規劃可承載條件下,對歷史文化保護作出貢獻的城市更新項目,可以按照有關政策給予容積率獎勵。三是鼓勵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引入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書店、非遺傳承場所等功能,采取措施鼓勵國有歷史建筑活化利用。四是可以通過城市更新項目組合實施,解決歷史文化遺產持續保護的資金問題,并強調應優先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和活化利用。
亮點3:提升公共服務供給能力
一是通過成片連片更新,完善區域配套,補強設施短板,優化設施標準,高標準配置公共服務設施,合理完善市政基礎設施。二是在實施時序上提出應先行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并優先移交投入使用。三是鼓勵整合利用微改造項目范圍內以及周邊可利用的空地、拆除違法建設騰空用地等空間資源優先增加綠地、開敞空間、加裝電梯和建設公共服務設施;鼓勵利用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用地、用房(含公房)增設公共服務設施。四是在規劃可承載條件下,對超出規定提供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容積率獎勵。
亮點4:提供高質量的產業發展空間
一是提出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為引領,精準配置空間資源,提供高質量產業發展空間。二是通過城市更新促進產城融合,合理謀劃產業發展與建設量占比。三是鼓勵微改造項目為城市發展提供產業空間,符合區域發展導向的,允許用地性質兼容、建筑使用功能轉變。
亮點5:強化多方主體權益保障
《征求意見稿》用實施城市更新行動詮釋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一是設立了權益保障專章,為村集體、村民、居民、利害關系人等權益作出細化規定,保障其合法權益,暢通意見表達渠道,妥善處理群眾利益訴求。二是提出城市更新應通過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方式增加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應,引導集體建設用地按照規劃建設集體宿舍等租賃住房,切實改善老百姓居住條件,實現住有所居、住有宜居。三是有序開展城市更新搬遷安置,確保安置到位。為妥善安置改造區域內的權利主體,通過復建安置資金監管、搬遷補償協議備案等制度加強監管,規定復建安置房必須先行建設及優先投入使用。同時,為確保大多數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征求意見稿》設計了相關制度,將爭議糾紛解決方式納入法治軌道。
亮點6:加大對城市更新微改造的支持力度
一是針對微改造項目挖潛空間難、審批許可難、資金籌集難等瓶頸問題,提出一系列解決措施。二是可以通過項目組合實施解決老舊小區改造的資金問題,并應當優先實施老舊小區改造項目,以提高居民生活品質和補齊民生短板。三是涉及用地以及建筑功能業態轉換的,通過制定正、負面清單進行管理。四是鼓勵微改造項目實施節能改造提升建筑綠色低碳水平,采用可再生能源技術開展綠色化改造。
詳細內容請參見《廣州城市更新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全文:
廣州市城市更新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城市更新活動,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完善城市功能,轉變城市開發建設方式,改善人居環境,傳承歷史文化,提升城市品質和城市發展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確定的地區進行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可持續改善的建設和管理活動。經確定的城市更新地區應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歷史文化遺產需保護利用;
(二)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急需完善;
(三)環境惡劣或者存在安全隱患;
(四)現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利用方式明顯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五)經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基本原則】
城市更新應當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強化系統觀念、全生命周期管理,推進成片連片更新,堅持政府統籌、多方參與,規劃引領、系統有序,民生優先、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總體目標】
城市更新的總體目標是建設宜居城市、綠色城市、韌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不斷提升城市人居環境質量、強化城市功能、優化空間布局、弘揚生態文明、保護歷史文化,實現產城融合、職住平衡、文化傳承、生態宜居、交通便捷、生活便利。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領導,成立城市更新領導機構,研究審定城市更新重大事項、作出重大決策。
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更新規劃和用地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城市更新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區城市更新部門)由區人民政府指定,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園林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七條【城市更新分類實施】
城市更新包括微改造、全面改造、混合改造。
城市更新項目可以由權利主體、市場主體或者政府組織實施;符合規定的,也可以由權利主體與市場主體合作實施。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多個權利主體、市場主體的,應當通過收購歸宗、作價入股或者權益轉移等方式形成單一主體實施。
第八條【資金保障】
市、區負責城市更新工作的部門應當將城市更新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市、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統籌保障有關資金需求。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規劃引領】
城市更新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為引領,精準配置空間資源,提供高質量產業發展空間,配建高標準公共服務設施,并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作為規劃許可、改造實施的法定依據。
第十條【總體規劃】
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明確城市更新的總體目標、重點區域、分區目標、規模和實施策略。
區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對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提出的城市更新目標、規模進行分解落實,劃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單元,細化實施策略,明確市、區統籌級和重要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布局要求。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基礎,并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做好銜接。
第十二條【詳細規劃編制】
城市更新范圍內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統籌,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編制,明確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單元的主導屬性、用地功能布局、建筑總量、產業發展和建設量占比、城市設計、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用地配套規定等內容,以及明確規劃地塊的用地性質、容積率、綠地率、產業發展和建設量占比、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等內容。
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修改必要性論證和修改方案編制可以合并開展。
第十三條【詳細規劃審批和修改】
城市更新范圍內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更新范圍內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單元實施剛性指標與彈性指標相結合的管控模式。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涉及修改剛性指標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涉及修改彈性指標的,由區人民政府批準,其中位于城市更新重點管控區域范圍的,批準前應當征求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意見。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明確剛性指標、彈性指標的具體內容和城市更新重點管控區域范圍。
第十四條【詳細規劃實施評估】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城市更新范圍內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和城市更新需求對國土空間詳細規劃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保護規劃】
城市更新涉及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文物古跡、古樹名木、歷史建筑(含線索)、傳統風貌建筑(含線索)和預先保護對象等歷史文化遺產的,應當按照已批準的保護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等對保護保留對象進行保護利用,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容積率獎勵】
在規劃可承載條件下,對無償提供政府儲備用地、超出規定提供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或者對歷史文化保護作出貢獻的城市更新項目,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政策給予容積率獎勵。
第三章 策劃實施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規劃】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建設規劃。城市更新項目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劃定城市更新實施片區,明確重點項目,指導項目實施,明確近中遠期實施時序。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項目儲備庫、實施計劃,合理調節城市更新開發節奏,實現項目有序管理。
第十八條【基礎數據】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常態的基礎數據調查制度,建立并定期更新城市更新基礎數據庫,納入全市統一數據資源目錄管理。
市相關部門、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數據共享和交換機制,按照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和完善城市基礎數據庫的工作需要,提供職責范圍內的基礎數據。
第十九條【片區策劃】
城市更新項目建設規劃劃定的實施片區應當開展片區策劃。片區策劃以基礎數據為工作基礎,開展專項評估和經濟測算,明確片區改造范圍、發展策略、產業方向、更新方式、利益平衡、實施時序以及規劃和用地保障建議等內容,統籌協調成片連片更新。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組織編制片區策劃方案。片區策劃方案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定;涉及國土空間詳細規劃調整的,應當先書面征求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意見。
經審定的片區策劃方案需要調整的,應當報原審定機構重新審定。
第二十條【項目實施方案】
區人民政府應當以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成果為工作基礎,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片區策劃方案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定后作為項目實施的依據。
經審定的項目實施方案需要調整的,應當報原審定機構重新審定。
第二十一條【建設量節余】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明確的建設量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明確的建設量相較的節余量,由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優先用于異地平衡、項目組合實施、城市更新安置房、保障性住房、重大基礎設施等公益性項目。
第二十二條【同步聯審】
片區策劃方案和項目實施方案可以同步編制、同步聯審,同步提交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定。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委托區人民政府審定片區策劃方案和項目實施方案。
未經劃定城市更新實施片區,納入城市更新項目儲備庫的單個項目,可以直接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二十三條【土地整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綜合運用“三舊”改造、土地管理、規劃管理等公共政策,推動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實現土地資源空間重組、產權重構和利益共享,盤活存量低效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土地整合】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土地整合、成片連片開發的,應當將改造范圍內多個權利主體、市場主體的房地產相關權益轉移到單一主體;或者在集體建設用地之間、國有建設用地之間進行土地置換。
按照經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以前款方式實現土地整合的,屬于政府征收(收回)房產、土地并出讓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異地平衡】
城市更新項目因用地和規劃條件限制無法實現盈虧平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以下方式進行統籌平衡:
(一)由實施主體通過與該主體的其他城市更新項目或者建設用地統一規劃等方式,將經項目實施方案批準的開發權益等價值轉移;
(二)由政府采取儲備用地支持用作融資的,應當將城市更新項目和儲備用地進行整體評估后,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確定實施主體,按照規定辦理供地,但儲備用地用作安置房、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的除外。
城市更新項目統籌平衡的具體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土地置換】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將省“三舊”改造地塊數據庫范圍內的“三舊”用地與其他建設用地實施置換,或者以復墾方式與本項目范圍內非建設用地實施置換的,置換后地塊按規定納入省“三舊”改造地塊數據庫,適用“三舊”改造政策。
第二十七條【留用地統籌利用】
舊村莊全面改造或者混合改造項目可以將村留用地或者留用地指標納入一并實施,并按照留用地管理規定的用途計算留用地開發權益并在改造范圍內落實;改造范圍內地塊可以結合改造需求統籌確定建設用途,包括居住、商業、商務、工業等。
第二十八條【“三舊”用地審批】
城市更新涉及“三舊”改造用地審批包括:
(一)集體土地完善轉用、征收審批;
(二)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審批;
(三)“三地”以及其他用地辦理轉用、征收審批;
(四)國有土地完善轉用審批。
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負責按照“三舊”改造用地審批相關政策組織報批材料,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按程序報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
涉及其他用地辦理轉用、征收審批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土地供應】
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土地供應的,應當公開出讓,但符合規定可以劃撥或者協議方式出讓的除外。舊廠房用地改為商品住宅的,應當由政府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城市更新項目征收、補償工作,可以在確定開發建設條件前提下,將征收搬遷工作及擬改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通過公開方式確定實施主體,并在達到供地條件后辦理協議出讓,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與實施主體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根據城市更新項目需要,一次或者分期供應土地。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城市更新項目涉及以下用地的,可以劃撥或者協議出讓給符合條件的實施主體:
(一)“三舊”用地、“三地”和其他用地,以及與上述用地置換后納入省“三舊”改造地塊數據庫的用地。其他用地只能用于復建安置和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二)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表決通過后,納入舊村莊全面改造或者混合改造項目范圍且轉為國有性質的留用地。
第三十條【土地出讓金計收】
城市更新項目供地應當綜合考慮實施主體承擔的改造成本,按照規定確定應收土地出讓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實施時序】
城市更新項目可以按照民生先行、靈活分片、動態分期的原則,依據經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分地塊申請辦理規劃、用地、建設等許可事項,最小分片應當不小于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導則地塊。
涉及房屋搬遷安置的,實施主體應當堅持先安置、后搬遷,優先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先行建設復建安置房、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并優先移交投入使用。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啟動建設的,其他建設項目(安置房除外)不得啟動。
城市更新項目組合實施的,應當優先實施老舊小區改造項目、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利用項目以及其他特殊控制區內的項目。
第三十二條【項目實施監督】
區城市更新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方案批復后三個月內與符合條件的實施主體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協議。涉及土地供應的,應當在土地供應前簽訂。
項目實施監管協議應當包括實施主體履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移交、補償安置、產業導入、社會風險防范、安全生產、運營管理、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等義務。
區城市更新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的約定,對改造項目實行動態監管。區人民政府應明確城市更新改造項目相關拆卸工程的安全監管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復建安置資金監督】
涉及復建安置的城市更新項目,應當開設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賬戶,但由政府征收儲備的城市更新項目除外。
實施主體應當與開戶銀行、區城市更新部門等主體簽訂復建安置資金監管協議,并按照規定繳存資金。
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賬戶的資金應當專款專用。
第三十四條【物業權益固化】
涉及搬遷補償的城市更新項目,市場主體應當與權利主體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并在拆除房屋前將搬遷補償協議報區更新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備案。搬遷補償協議應當明確補償標準和方式,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預告登記的主體等內容。
對已納入城市更新計劃或者改造意愿表決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的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除鑒定為危房且證件齊全的房屋,可以原址、原狀、原規模重建外,對村民的其他建房申請原則上不予審批。
第三十五條【建設移交管理】
實施主體應當按照項目實施監管協議明確的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項目或者其他公益性項目(含用地)的類型、規模、建設標準、移交方式和移交期限等要求進行移交。
由實施主體移交給政府的土地、建(構)筑物,可以由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統籌調配使用。
第三十六條【微改造技術標準特殊規定】
微改造項目在保持城市肌理和傳統風貌的前提下,建筑退讓、退界標準不低于現狀。建筑間距可以按照現行規劃技術規定折減百分之十,或者不低于原有建筑的建筑間距。
微改造項目的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現行技術標準執行。受條件限制確有困難的,可以綜合運用新技術、新設備、加強性管理等保障措施,經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評審論證通過后實施。
鼓勵微改造項目實施節能改造提升建筑綠色低碳水平,采用可再生能源技術開展綠色化改造。
第三十七條【資源整合】
在不違反規劃且征得相關利害關系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勵整合利用微改造項目范圍內以及周邊可利用的空地、拆除違法建設騰空用地等空間資源優先增加綠地、開敞空間、加裝電梯和建設公共服務設施;鼓勵利用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用地、用房(含公房)增設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十八條【用地和建筑使用功能兼容】
微改造項目符合區域發展導向的,允許用地性質兼容、建筑使用功能轉變。涉及用地以及建筑功能業態的,可以制定正、負面清單進行管理。
實施主體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對原有建筑物進行多種功能使用,不改變建筑結構、不增加建筑面積、不辦理產權登記的,可以免予辦理規劃報建手續。不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影響實施主體辦理商事登記。
第三十九條【歷史文化遺產活化利用】
鼓勵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進行活化利用、功能拓展,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引入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實體書店、非遺傳承場所等文化和服務功能,合理控制商業開發規模。
國有歷史建筑可以通過公開招租等方式進行合理利用。對因特殊情況不適宜公開招租的,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直接協議出租。
引導、鼓勵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風貌區和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其他房屋的所有權人、使用人,自愿騰退房屋,交由政府實施保護利用。
第六章 權益保障
第四十條【村民與村集體權益保障】
舊村莊更新改造涉及改造意愿、選擇合作企業、項目實施方案、搬遷補償安置方案、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等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公開征集村民意愿、組織表決,保障村民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居民權益保障】
區人民政府對舊城鎮實施全面改造,應當征求改造區域內權利主體的意見,經改造區域內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權利主體同意的,方可啟動改造。
在經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權利主體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實施主體方可啟動房屋拆除工作。
第四十二條【利害關系人權益保障】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房屋承租人、建設出資人、舊廠股東、抵押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實施主體應當對權利主體給予補償,由權利主體依法對利害關系人進行補償。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公有房屋的,應當保障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權益,依法補償、安置。
第四十三條【統籌住房保障】
城市更新應當通過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方式增加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應,引導集體建設用地按照規劃建設集體宿舍等租賃住房。
第四十四條【村民自治】
項目實施方案生效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報經原批準用地的機關批準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權,且舊村莊更新改造項目搬遷安置補償協議簽訂人數占比達到百分之九十五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搬遷補償】
簽訂國有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協議的專有部分面積和物業權利人人數占比達到百分之九十五,市場主體與未簽約物業權利人經過充分協商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申請調解。經過區人民政府調解未能達成一致的,為了維護和增進社會公共利益,推進城市規劃的實施,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征收決定確定的義務的,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區人民政府征收取得的物業權利,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與市場主體協商簽訂搬遷補償協議。
第四十六條【行政裁決】
權利主體對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符合以下情形的,權利主體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申請裁決,要求限期搬遷:
(一)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為多個權利主體按份共有的,占份額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已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不少于百分之九十五且不少于百分之九十五的權利主體已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三)屬于舊村莊改造項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不少于百分之九十五的村民或者戶代表已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區人民政府進行裁決前,應當先進行調解。
對區人民政府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不履行裁決的,由作出裁決的區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相關組織和個人法律責任】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城市更新活動時,有欺詐、脅迫、虛構事實、偽造變造文件、散布虛假信息、侵害個人隱私、泄露商業秘密、受賄、行賄等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五年內禁止參與城市更新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搬遷補償相關法律責任】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搬遷補償有關費用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阻礙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權利主體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實施主體的法律責任】
實施主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先行建設復建安置房、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由區城市更新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復建安置資金繳存金額百分之五的罰款。
實施主體違法出租、銷售、抵押、交付復建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人才公寓的,由區城市更新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房屋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
市場主體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搬遷補償協議報區城市更新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備案的,由區城市更新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名詞解釋】
微改造,是指在維持現狀建設格局基本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局部拆建、保留修繕、完善基礎設施以及建筑物功能置換等方式,進行城市功能修補、環境品質提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活化利用的城市更新活動。
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對城市更新地區進行再開發,或者實施生態修復、土地復墾的城市更新活動。
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結合的城市更新活動。
“三舊”用地、“三地”和其他用地,根據本省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管理的相關規定確定。
權利主體,包括城市更新用地及其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的實際用地人。
第五十三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