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財大的課題組,于日前發布《未富先老下的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宏觀影響和政策選擇》報告,課題組通過考察近20年的養老金替代率(勞動者退休時的養老金領取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發現,養老金替代率在逐漸遞減。(《第一財經日報》1月7日)
在養老問題上,政府承擔的是有限責任而不是無限責任,這個常識很容易理解。不用專家教導,老百姓都知道,實現老有所養,既需要政府的制度保障,也需要自己和家庭的謀劃和擔當。而反觀當前的養老制度現狀,在養老制度覆蓋范圍有限、保障力度有限的背景下,警惕百姓養老保障不足、養老服務薄弱是當務之急。
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改革,不過是短短二十多年的時間,對這項世界性難題來說,取得圓滿的成果必然需要耐心和時間。一方面,我們要理解十三億人的養老問題不會一蹴而就,要承認社會養老改革已經取得了卓有成效的進展:私企民企員工、農民工、城鎮失業人員、農民都已經納入了社會養老體系。另一方面,我們要正視養老保障制度覆蓋范圍、保障力度、公平公正領域的突出問題,有多少農民和工人還沒有養老保險?有多少普通百姓每月養老金只有數百甚至數十元?又有多少機關干部、國企高層每月養老金數倍于老百姓?
近20年的時間里,養老金替代率逐步下滑,1997年之前它達到80%,1997年后就只有60%,2005年至今,這個替代率就逐漸逼近40%,與此相對應的現實是,政府養老責任在逐步遞減。
在探討養老制度的完善過程中,必須明確地厘清政府和個人的責任邊界。只有明確了政府和個人的責任,當養老制度出現問題時,才能清晰地判斷究竟問題出在哪里,才能清晰地確定誰的責任沒有到位,才能清晰地找準整改和努力的方向,而不是囫圇吞棗地滿足于得出一個“制度不完善”的結論。
無論從是國際通行的規則來看,還是從我國既定的思路來看,在社會養老事業中,政府的責任在于制定科學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通過制度的嚴格執行,為老年人提供足額的養老金,為老年人提供健全的養老服務環境。而當前乃至今后最緊迫的問題是,雖然養老保險金覆蓋的人群越來越廣泛,相當多數的工人和絕大多數農民的養老金沒法養活自己。考量政府在養老問題上是否盡責,化繁為簡地來看,就是財政對基本養老金的補貼、扶持是否到位。
專家學者有過詳細的論述,老百姓心里也清楚,我們的國家財力還有限,所謂“足額”發放養老金,在生活實際需求和國家財力之間需要一個平衡,在長期理想和現實條件之間需要一個平衡。但是,過程不是懈怠的借口,耐心不是淡漠的理由,作為政府相關部門要時時刻刻牢記自己的職責,要把百姓老有所養的急切期盼放在心頭,要把顯著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工作抓在手里。
民政等相關部門必須制定科學而合理的養老金替代率標準,并進而計算出財政對于基本養老金的投入比例。在財政的“養老”責任劃定之后,相關立法和行政部門要制定行之有效的考評和監管措施去考慮:如何核定并確保基本養老金補貼在財政中的占比?養老金出現損失和補貼不到位,哪些機關和責任人需要接受處罰,處罰力度如何確定?社保養老基金安全和增益如何保障?界定了政府的責任,就是指明了相關部門的工作目標;明確了責任的處分,就是決定了相關部門的工作節奏和力度。有了清晰的政府責任認定,在百姓和社會的理解和支持下,我們走近老有所養理想的步伐才會越來越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