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齊驥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方面,近期將著力推進兩項具體工作,一項是在地方實踐的基礎上,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并軌運行;另一項是指導地方有序開展共有產權保障房的探索。
2013年12月24日,全國住房城鄉建設工作會議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在部署2014年工作時在明確 “繼續抓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和監管工作”的同時,傳遞出三個政策信號:更加注重分類指導,探索發展共有產權住房和強化市場監管。
同時,住建部、財政部和發改委發布《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決定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將從統籌建設、統一受理、統一輪候和完善租金定價機制等四個方面推進。
2011年3月2日,在上海舉行的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龐元介紹:上海的經濟適用房將采用共有產權,或稱有限產權制度。上海全面啟動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管理試點,將針對購房家庭違規行為的不同情況,例如對違法搭建、破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出租出借等行為,采取分類處理措施。
2013年7月,四川發布《四川省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征求《意見稿》)》透露:廉租房與公租房將并軌管理,統一為公租房;而經適房與限價房也將并軌管理,統一為共有產權房;四川省的無住房困難群體可分批購買購置型保障房的共有產權。
2013年8月,江蘇下發《關于加快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危舊房)居民,可通過共有產權或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優先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要優先保障并做到應保盡保。
2013年10月,北京市住建委等多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表示北京今后將加快發展自住型商品住房。北京市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政府工作報告也把“自住商品房”的表述明確為“共有產權性質”。
2013年11月,安徽實施《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規定:安徽省保障房可實行先租后售,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應當載明政府與承購人的產權份額,規定了承購人取得全部產權、轉讓、騰退的情形以及政府回購的處理辦法等。
2013年12月,《四川省城鎮住房保障條例(草案)》中首次提出新的保障形式——共有產權保障房。
“共有產權房”作為經濟適用房的變異形式,是保障房的一種補充,其顯著特點在于價格形成機制。共有產權房應實行明碼實價銷售制度,銷售單位應公布項目基準價格、每套住房的浮動比例和具體銷售價格。單套共有產權房銷售價根據樓層、朝向、位置等因素在基準價格基礎上浮動,最大浮動比例不得超過±10%,浮動比例之和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