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日前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各級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總計706件,污染環境罪入刑109件,186人獲刑,移送案件數量超過以往10年總和。僅今年一季度各級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就達216件。讓“制污”者鋃鐺入獄,以儆效尤,這樣的結果大快人心。
近年來,環境污染成為中國人的心頭大患,霧霾頻發、污水橫流,百姓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威脅和傷害。而與社會對于環境污染的高度關注很不相稱的是,雖然環保領域問題頻發,卻鮮有聽說個人或單位因為環境污染承擔刑事責任。違法成本過低和懲罰力度不足成為很多環境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造成環境污染罪“既不上大夫又不下庶人”的原因很多,立法不完善首當其沖?!拔廴救胄獭痹谥袊延?0多年歷史,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中,已經規定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罪名,但由于入刑門檻過高、缺乏定罪量刑標準等原因,實踐中懲治污染者的效果并不明顯。據統計,截至2012年,江蘇省在過去15年中僅有17人因環境問題獲刑。
2013年,為解決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認定難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相關司法解釋,降低了環境污染罪的定罪門檻,并迅速取得了立竿見影的成效,才有了前述移送案件數量超過以往10年總和的效果。
然而,就現階段我國環境污染問題的嚴重程度和現實危害性來說,目前的刑法懲治力度仍顯不足。比如,雖然入刑門檻低了,但《刑法》規定的污染環境罪刑期最高只有三年,即使是符合“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十人以上輕傷”或“三人以上重傷”等“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刑期也只有七年。
就世界范圍來看,對污染環境犯罪采用嚴厲刑罰成為一種趨勢。在美國,對非法處理有毒廢物可處最高15年的監禁,如果是累犯可以延長兩倍。
事實上,單就社會危害性而言,隨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造成大氣、水流污染,與危害公共安全何異?為了一己私利,隨意制造噪聲、光污染,影響他人正常的生產、生活,與謀財害命又有何異?這些嚴重刑事犯罪在《刑法》中的最高刑罰都可至死刑,為何污染環境可以從輕處罰?
并且,污染環境的行為,其結果往往很難在短時間內體現,比如室外空氣污染已經被世界衛生組織確認為“一類致癌物”,但這種危害結果并非馬上就能體現。而目前的相關規定中,排放污染物要么需要達到國家標準三倍以上,要么造成一人以上重傷,否則仍然無法按照污染環境治罪,顯然對于懲治環境污染這種具有特殊危害性的行為是不利的。
曾經飽受污染之苦的日本,對污染環境采取了極為嚴格的“直罰主義”措施,只要實施了超標排放,執法機關就可直接處以6個月以下拘役或者相應罰金。
治亂還需重典,立法、司法部門仍然有必要對現行法律作出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在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同時,充分發揮刑法應有的威懾力,把更多環境污染阻卻在尚未發生前。
當然,有了好的法律,還需要嚴格的執行,目前,對于污染環境案件的查處還主要依靠環保部門,存在執法力量相對薄弱、威懾力不足等方面問題,一些基層執法部門受到地方保護主義和污染企業的雙重阻撓,環保執法“進不去門、見不到人”的現象屢屢發生。
近期,為嚴厲查處環保違法犯罪行為,環保部聯合公安部印發《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加大環境違法行為的司法打擊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也設立了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相信一系列“重典”措施構成的組合拳,能夠為百姓打出一片碧水藍天,也將為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最堅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