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人行道禁止停車。在西安,一些人利用手中的職權,不僅非法占用大量的人行道充當停車場收費斂財,甚至還將人行道當成商品私下交易,賺起黑心錢。城市公共資源就這樣淪為他們牟利的工具。(《京華時報》6月9日)
2010年媒體曾報道,江西省弋陽縣城管大隊在城區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劃出100多個攤位進行競價拍租,引發輿論猛烈“炮轟”。顯然,西安城管私下交易人行道,比江西拍賣人行道更為惡劣,因為江西的拍賣行為至少是公開的,拍賣所得應該不會流入個人口袋,而西安城管是私下交易,交易所得流向不明。
不管是公開拍賣還是私下交易,其結果是人行道被機動車占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按理說,城管是專門治理占道行為的,利用職權之便從中牟利,用“監守自盜”、“權力自肥”、“以權謀私”等詞來形容,一點也不為過。
現在,我們必須要搞清楚四個問題:其一,人行道這一公共資源為何會淪為城管的“買賣”?其二,交易人行道是城管個人行為,還是城管部門行為?其三,當地有關監督部門為何沒有及時發現城管以權謀私?其四,城管私下交易人行道多久了,從中獲得多少“黑錢”,這些“黑錢”都流向哪里?
從報道來看,西安停車亂象的根源在于2011年停車收費管理改革不到位。西安成立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之后,相關收費權歸這個中心,但審批權卻歸城管等部門,而城管對于審批新停車場積極性不高。這造成了很多地方有停車需求也具備停車條件,但無法開發成正規停車場,給黑收費留下了空間。也就是說,城管私下交易人行道是改革不成功的“后遺癥”。
在筆者看來,不能把問題都歸罪于失敗的改革。“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是法律明確規定,作為執法部門的城管不可能不知道。當地城管之所以把人行道當成商品來交易,既因為該部門平時負責人行道管理,具有便利條件;也因為私下交易,外人一般不知;更因為這種交易能夠直接獲利。有關法規在賦予城管部門人行道管理權的同時,要有效監督城管權力,否則城管部門就會利用管理之便以權謀私。
在2011年改革中,西安將全市占道收費管理工作歸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負責。這里面隱藏的意思是,道可以占,但是要收費。該中心同時承擔收費任務,給人的印象是,所謂停放服務中心不以解決占道為目的,而以收費為目的,似乎是允許人行道變成“收費停車場”。毫無疑問,人行道既不是城管通過私下交易來斂財的工具,也不是有關機構“合法”斂財的工具。人行道被機動車占領,不僅違法,而且還損害了行人路權,甚至給盲人通行帶來危險。因此,對于城管交易人行道應該嚴肅查處,對于改革中允許“占道收費”應堅決糾正。
任何一種公共資源,如果沒有有效監督,都有可能變成“唐僧肉”。公共資源有很多種,人行道無疑是比較特殊的一種。城管拿人行道來交易,是拿行人出行安全去換取自己的經濟利益。交易人行道既不合法又不人道。